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XX。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XX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XX律师。
再审申请人许XX因与被申请人许XX、邢XX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2民终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XX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一、二审裁定认为本案是重复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裁定书援引民事诉讼法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的案由应为异议登记之诉,目的在于推翻被申请人物权登记的效力,与前案许XX、邢XX诉许XX相邻权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二)前案许XX、邢XX诉许XX相邻权纠纷,案由是相邻权排除妨害纠纷,其依据是土地使用权,该案并不涉及公建房屋的所有权分割确认。(三)前后两案诉讼主体、诉讼客体、案由、法律关系不同。前案是土地使用权人的相邻权是否受到侵犯的问题,本案是金鼎路A21、A22号土地上所建设房屋是否共同所有的问题。二、二审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依法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一)涉案房屋不是各自出资,而是共同出资,不是分别施工,而是共同施工,双方建筑面积不同,也不是按各自建筑面积分摊费用,而是平均分摊。(二)本案两家北边土地上2010年前各自建房并分别取得了房产证,2011年后双方共同出资对北XX进行了整体改造,房产证所载明各自建筑已不复存在,并与新建混为一体。2011年新建的南楼,许XX私自以欺骗的手段进行了房屋登记。三、裁定书依据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明显错误。(一)双方关于合伙纠纷及相邻权纠纷的诉讼中,主要是依据土地使用权为界线作为相邻权裁判依据,许XX没有认可许XX的权属登记行为,且已依法进行了异议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民事确权诉讼。(二)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02民终379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双方界线是依据房屋登记行政机关的登记认定,并没有进行确权,是依据土地界线作出的相邻权裁判,也没有划定双方界线。四、有新证据显示裁定确有错误,判决结果极不公平。2018年测绘部门对本案涉诉房屋进行测绘出具的测绘报告显示,如以土地证界线划分两侧房屋,西边邢XX一侧房屋建筑面积共1647.86平方米,东边许XX一侧房屋建筑面积共1431.96平方米,邢XX一侧房屋建筑面积比许XX一侧面积多了215.9平方米,而且配套设计也都在这一侧,印证了双方不是以各自土地证为界线“各盖各房”,而是以酒店为设计目的在两家共同土地上共同建设整体建筑。
许XX、邢XX提交意见称,许XX系重复起诉,二审裁定正确,应驳回许XX再审申请。一、双方土地界线清楚,北XX各自都有房产证,南楼建设各自出资,各自计算费用,在合伙纠纷诉讼中,法院对南楼电的设施判给许XX,水气设施判给了许XX,并对许XX楼梯部分进行了补偿。二、许XX、邢XX办理南楼房产证符合规定,不是私自办理。三、双方建设南楼用同一张图纸,一起施工,但各自出资,涉案房屋新建部分没有混为一体,房屋分割是清楚的。四、许XX就本案诉求都是建立在相邻权关系判决的基础上,属于“一事不再理”,二审裁定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XX一审诉求依法确认双方在铜川市新XX、A22号土地上“U家快捷酒店”两幢建筑(含过道)与许XX、邢XX共同共有。该部分诉求标的主要包括以下部分:许XX与许XX、邢XX分别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土地权属清楚。2010年前双方各自建设北XX并分别取得了房产证,2011年后双方共同出资对北XX进行了整体改造,如将一楼打通,整体使用,但不影响权属。关于南楼,双方与邢XX三方用同一图纸同一施工队共同建设,设计之初衷是为酒店经营,建设好后邢XX单独分出,本案双方平摊建设费用,该部分建筑虽然属于共同建造,但土地权属清楚,根据土地界线和建筑特点可以划分建筑权属。后双方儿子刘XX与许X合伙经营酒店,又进行改造,除了装修外,在许XX、邢XX土地一侧建设通向南楼和北XX的通道及南楼的屋面楼梯间,在许XX、邢XX南楼一侧建有炮楼,导致许XX、邢XX一侧建筑面积大于许XX,并且附带南北XX间的通道便于通行。在刘XX与许X退伙纠纷司法鉴定中,陕西铜川宇宏司法会计鉴定所的鉴定中包括连接北XX与南楼的新建通道及南楼的屋面楼梯间,在合伙纠纷中已判决分割,并且对南楼电及水、气设施进行了判决分割,故该部分属于重复诉讼。许XX主张南楼和北XX为共同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裁定驳回许XX起诉并无不当,许XX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