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水平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7日 3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本案系一起案情错综复杂、时间跨度长、对法律理论功底要求甚高的综合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一审判决如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由杨远芬、罗伟、匡利、墙小晏、张化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吴建平从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占用位于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新华苑A幢二层1号商场房屋使用费135658.8元。二、驳回吴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杨远芬、罗伟、匡利、墙小晏、张化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吴建平已交纳),由吴建平负担1555元,由杨远芬、罗伟、匡利、墙小晏、张化负担13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杨远芬、罗伟、匡利、墙小晏、张化已交纳),由杨远芬、罗伟、匡利、墙小晏、张化负担。
本案二审判决如下: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主张不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0元,由上诉人杨远芬、罗伟、匡利、墙小晏、张化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结语:本案的彻底胜诉,即一审、二审的胜诉及二审上诉人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裁定驳回,是对本代理人专业能力的全面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