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水平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03日 4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系入赘被告家中,婚后育有两个子女。被告在明知自己未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公然与婚外异性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虽已受刑事处罚,但并不因此免除其因侵犯原告配偶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离婚判决系本案被告起诉本案原告所致,且判决离婚的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涵盖了被告因犯重婚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故被告对双方离婚存在法定的过错。由于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对双方离婚也存在法定过错,且原告在被告对其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既未同意过离婚,也未放弃过因被告过错致离婚而依法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故原告有权对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值得一提的是,于本案情形下,原告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附:
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