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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应掌握的知识

发布者:李俊杰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210人看过


关于民间借贷应掌握的知识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李某与侬某系夫妻关系,共同向田某借款400万元,李某与侬某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杨某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做担保,仅签订了担保合同。2017年6月李某、侬某与田某至不动产中心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当日田某还出具了一份《结清证明》,该证明写明了李某与侬某已还清了400万元借款。实际上李某与侬某并非借款使用人,实际使用人为侬某的哥哥,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以非法集资刑事拘留,房屋实际产权人也为侬某的哥哥。2008年田某以民间借贷起诉李某和侬某,之后自行申请撤诉;2019年田某又以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起诉李某和侬某,年底又自行申请撤诉;2020年田某又以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起诉李某、侬某和杨某,2021年又将本案自行申请撤诉。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律师点评:

首先,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需要以发生实际借款为生效要件,田某需要提供证据证实与李某、侬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也需提供转款证据证明实际支付了借款。2017年6月田某出具的《结清证明》可证明李某、侬某已还清了借款,但也需要提供付款凭证来予以证明为好,但实际借款使用人为侬某的哥哥,而此人涉嫌非法集资被刑事拘留,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案件有涉嫌刑事犯罪时,应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将案件的资料及相关情况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待公安机关查清刑事案件后才能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可根据约定利息来进行支付,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不得主张利息,但利息约定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视为无效的约定。

针对担保人杨某的责任,杨某仅需对田某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的责任,但从本案来分析,根据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一并消灭的规则,若李某和侬某不对田某承担责任,杨某也不用对田某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田某反复诉讼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的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诉讼,而田某却反复提起诉讼又撤诉,具有虚假诉讼的可能。针对虚假诉讼一般法院不应予以撤诉,应对案件审理完毕后作出驳回诉讼的判决。

所以,民间借贷已经不再是一种商业模式,不能以放贷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利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法定利息也是越来越低。法院审查民间借贷的真实性也是越来越严格,不仅需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出借人是否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奉劝大家,借款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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