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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应了解的几点常识

发布者:李俊杰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250人看过


租赁合同,应了解的几点常识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张三向李四租赁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的房屋一套,用于办公,租赁期限为一年,约定每月租金为1600.00元,按年支付,水电费由张三自行支付。每年临近8月张三并按时向李四支付一年租金,完成自动续约。但李四在2018年5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强制张三搬出该房屋,经结算李四应退还张三房租5000.00元。李四至今未向张三退还房屋租金,并构成了根本违约,张三无奈只能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律师点评:

李俊杰律师认为,法律明文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本案中李四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租赁期限未到是不能要求张三搬出该房屋,且张三是在同等价位上有优先购买权的,张三不仅不用搬出房屋,而且还享有优先购买权。李四不仅侵犯了张三的房屋租赁权益,还侵犯了张三的优先购买权,构成了租赁协议的根本违约,李四应按照租赁协议向张三支付违约金。

《租赁合同》是我们大家都经常亲生经历到的事务和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此,各位应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时应仔细核实出租人的身份及是否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或对处分权;

2、若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以书面的方式订立《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但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3、房屋租赁时承租人应仔细检查水、电、煤气等基本设施是否完整可以使用,以防之后不能使用或使用不当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4、承租人应注意《租赁合同》中是否约定承租人可否转租,若未约定承租人有转租权,承租人擅自将该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承租人应承担相应损失,所以承租人应注意,以免不必要的损失;

5、租赁物若产生损坏、磨损,并非承租人的过错导致,出租人具有对租赁物修复的责任,修复的费用由出租人自行承担,但《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6、一般租赁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归承租人享有,例如:租赁物为一只母鸡,该母鸡在租赁期间生下的一个鸡蛋应归承租人享有,但《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7、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将租赁物出卖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金应归第三人享有,但《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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