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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包,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土地纠纷 |365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陆某方系朝阳村的村民,承包村里1.2亩的土地,土地承包证上载明土地位置面积和承包人名字。2000年左右,因陆某方外出经商,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村里陆某伟。2008年,该村土地被政府征用。陆某伟向朝阳村领取了征地补偿款。陆某方知道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征用的土地是他的承包地,承包证上面载明的是他的名字,所以要求陆某伟返还其向村委会领取的征地补偿款。陆某伟答辩时主张,被征用土地是陆某方转包给自己经营的,尽管双方未签订转包协议,但整个村里的人都知道这个事实,村委会也证明这个事实,因为征地时是陆某伟在经营,所以陆某伟认为,征地补偿款应该有自己享有。为此陆某伟要求驳回陆某方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被征用的土地承包证登记的是陆某方的名字,但陆某方已经将土地转包给陆某伟耕作,至被征用时已经八年,村里明知该土地被转包未提出异议,默认了该转包行为,且2004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村民之间承包的土地可以流转。所以,该转包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双方没有对土地被征用时的补偿款归属作出约定,故征地补偿款应当归实际耕作者陆某伟享有。所以判决驳回陆某方的诉讼请求。


      陆某方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陆某方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处分该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该转让有效。自被征用土地转包时起,陆某方与朝阳村的承包合同终止,由陆某伟与朝阳村形成新的承包合同关系。所以,维护一审判决,驳回陆某方的上诉请求。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承包者将剩余期限内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新承包者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呼唤、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承包权人是作为用益物权人,有权对自己权利进行处分。发包人不能干涉,村委会不能干涉。所以本案中的陆某方败诉了。


四、本案的提示:关于土地转包,最好签订书面协议。
      1.除了对承包地的位置、四至、面积、承包费及支付方式做约定之外,还应当对转包期限做约定。因为如果转包期到了,承包期尚未到,那么征地补偿款就不是这样分配的。所谓的征地补偿款包含三个部分的补偿款:一个是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个是安置补偿费;一个是土地补偿费。如果陆某方与陆某伟有签订书面转保协议,约定的转包期限比陆某方承包证上面的承包期短。那么陆某伟只能领取征地补偿款中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余土地安置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应由陆某方领取。


      2.转包协议还应当约定土地补偿款的归属。本案中,如果陆某方与陆某伟有签订书面转包协议,并且对征地补偿款做明确的约定,则法院会根据双方约定进行判决。


      3.若该地块未被征用,则陆某方是否有权收回,这个问题有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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