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接某检察院电话,说前几天提交的那个故意伤害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不予立案,要我过去取不予立案决定书。我说不予立案的理由是什么?他说是被害人一方没有谅解,所以不予立案。我说,我们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是第十八条。我们认为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有提交现场目击证人信息,要求侦查人员去核实。他说他不是经办人,他只是负责通知我去拿不予立案决定书,而且,他们担心被害人一方信访,所以不予立案。我说如果你们决定不予立案的话,可以将决定书邮寄给我,如果没办法报销邮费,可以到付,我来付。他说,他们不能邮寄。我说,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办单位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就算你们不予立案,也要把决定书送达给我们。他说再请示一下,电话挂了。
我想说,检察院经办人员啊,即便你们不予立案,也要在三日内作出,并且将决定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我年前邮寄一份给你们,你们就算当成没有收到,我有邮寄EMS的底单。我12日亲自送过去给案管中心,案管中心可是有登记的。你们敢不履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的告知义务吗?
再说了,我们申请的理由是,有新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并且提供了现场目击证人信息,要求收集核对。检察院办案人员怎么能以被害人没有谅解为由而不予立案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无犯罪事实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一项内容。
想问问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你们是否需要看一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