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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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做无罪辩护吗?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195人看过

写于2018-07-10 22:52:31   

       某故意伤害案件,表面上是事实清楚,被告人投案并对伤害他人行为供认不讳。我仔细阅卷,却发现貌似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具体如何不清不足,看我道来:


        一,故意伤害案件,竟然没有现场勘验笔录,没有作案工具。唯一跟现场挂上钩的,就是两张案发现场图,这两张图竟然是案发两天之后制作的。为何不及时去现场勘查呢?从接案机关到案发现场不过三四公里远,十分钟左右的车程,为何直到两天之后才去制作现场图,为何没有及时前去现场勘查并提取物证?


       二,侦查机关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证明作案工具啤酒瓶已被服务员及时清扫,无法提取。问题是十分钟的车程,竟然两天之后才去现场。更不可思议的是,到底作案工具啤酒瓶是哪个服务员清扫出去的,何时清扫,啤酒瓶上面是否留有血迹,侦查机关竟然没有对服务员制作询问笔录。到底有没有作案工具啤酒瓶的存在,到底被害人是不是被啤酒瓶砸伤?除了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是不是有些缺陷?


       三,被害人是被同伴拉出现场后报案,同伴在被害人办案之后自行回家了吗?竟然没有陪着被害人一起去医院,也没有陪被害人一起去派出所做笔录,而是直到半个月之后才到派出所制作第一份询问笔录。


       四,从就诊医院到派出所大约五公里路程,被害人在医院制作伤情表时是凌晨5:35。到派出所制作笔录时间是5:44。9分钟时间,从市医院到派出所,是怎么去的派出所呢?这短短的9分钟,从医院制作伤情表到派出所制作笔录能来得及吗?


       五,尽管病历封面写的时间是5月X日,但那是患者自己书写的。内页由医生记录的诊疗记录单记载的的时间却是4月X日,然后再更改为5月X日。


       六,被害人鼻子鼻子骨折且破裂,是在市医院诊疗之后前往派出所制作笔录的,这伤情应该是显而易见的。侦查人员在对被害人制作笔录时,竟然这样询问:你伤在哪里?根据验伤时的照片,被害人伤在鼻子并且缝了不少针,这样明显的伤情,还要问伤在哪里?到底在派出所制作笔录时,被害人的鼻子是否存在伤痕呢?他的伤是不是当时形成的?


       七,被害人鼻子骨折表皮破裂,当日没有排片,没有住院治疗,却是等到第二日才去医院拍片,并且直到十几天后才去住院。


      以上种种,我能做疑罪从无的无罪辩护吗?检察院提出要用简易程序,我能不能做无罪辩护呢?至少应当做疑罪从轻的辩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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