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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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之辩(二)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277人看过


写于 2018-07-06 23:50:21】

   “投案”还是“自首”之辩。投案后被取保候审,未被收押,三战算是险胜。

      尽管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但,老板的儿子始终还是被批捕在逃人员,被上网追讨,一直躲在国外也不是事。无论如何总是要回来处理。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依法保护非公经济的有关解释,对于非公经济中知识产权的,负责企业经营的重要人员,要慎重使用逮捕拘留措施。我让老板找出他儿子担任哪些企业重要岗位的证据,并找到因为被上网追逃,所以导致其中部分企业效益直接下滑,甚至濒临倒闭境界的证据。差不多每个月都要整理一份材料,附上证据,由老板提交给县级检察院,市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要求,老板劝儿子投案,说明事实真相,但不能被羁押,先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待真相查清之后,判决有罪时,该服刑再服刑。再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生效之前,不被羁押。而公安机关一直要求老板,要劝儿子回来投案自首,交代自己的罪行。也多亏老板跟我一样有着坚定的信念,认为无罪就是无罪的,回来只是投案说明情况,而不是投案自首,经过漫长的拉锯战,直至2016年7月份,终于说服办案机关,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有罪之前,不对老板的儿子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

      在接受委托长达三年半之后,我第一次见到当事人本人,他在公安局做完笔录,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过来见我。到底当事人这次回来算是投案,还是投案自首。就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所以不能算自首。而当事人却认为,自己回来时投案说明情况,自己并未参与组织容留卖淫,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被羁押,而是投案后做完笔录就办理取保候审,没有被关进看守所,所以三战算是险胜。

       决战审查起诉,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艰苦完胜。

      尽管当事人投案之后被取保候审,尽管公安机关经过向已经服刑的那个受让股份的股东取证之后,确认这份股份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因为当事人是在2012年2月初向酒店承包水疗会所的,而他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时间却是2012年2月20日,期间相差大约半个月。也就是说,这半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公安机关认为,当事人有在参与水疗会所的管理经验,所以仍旧逃脱不了责任。

      问题集中在2012年2月初,当事人以公司名义向酒店承包水疗会所之后,至2012年2月2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这个半个月左右期间内,当事人是否有参与水疗会所的经营管理,以及这段时间内,水疗会所是否有从事卖淫行为的事实。

      关于第一点事实,通过当事人机票和护照上可以看出,这段时间当事人除了签约时间,其他绝大多数时间并没有在现场。而且,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很明确体现出来,当事人只是以本人的名义代股份受让人签订这个承包合同,实际股东就是这份股份转让协议的股份受让人。这半个月期间,就是双方在办理股份转让协议需要一个协商过程。所以,根据当事人的描述,我帮当事人代书一份关于股份转让的情况说明,并要求公安机关就这个问题,再次向已经服刑的实际股东取证。

      关于第二点事实。这半个月期间是否有组织容留妇女卖淫,除了被告人供述,账目清单,还应当有嫖客的证言。我相信,公安机关的取证并没有那么规范,而且并不一定有这半个月期间内水疗会所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证据。

      2017年5月份,这个案件移送起诉到检察院了。果不其然,我所关注的这两个事实,公安机关的证据对当事人相当有利。因为根据我们的申请,公安机关向服刑的股份受让人取证,受让人所作的陈述,和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相印证,当时去签订承包合同之前,双方就约定好了,以当事人的名义去承包,实际上是受让人与其他3名股东承包的。第二点,公安机关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2012年2月初到2月20日这段时间内,水疗会所有组织容留妇女卖淫。

      由于公安机关坚持有罪要求检察院起诉,而当事人这边坚持做无罪辩护。检察院认同当事人这一观点,在无法做通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工作之后,终于做出对当事人不起诉的决定。决战审查起诉阶段,最终艰苦获得完胜。

      这个案件头尾历经五年,实际四年半。我整理各种书面材料,情况反映,情况说明,申请书等不下三十份,为这个案件付出的时间成超过300小时。当事人在国外足足呆了三年半。假如当事人当时不是因为生意恰好出国,这个案件最终是否能够无罪还很难料。这是我办理的第二起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罪获得成功的无罪辩护。在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书一年之后,突然送来一幅锦旗“捍卫正义,维护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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