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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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赃款”辩护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323人看过

       警察夜闯包头案辩护律师的房间,告知辩护律师收取的律师费是赃款,要扣押。

      有律师反驳:假如律师费是赃款,那么被告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生活支出,是不是也是赃款,要不要扣押?

      我们知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侦查机关已经没有了侦查权,所有认为是赃款的,要随案件移送到检察院。除非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才可以继续行使侦查权。这个案件已经到法院的审理阶段了,是否需要补充收集证据,应当由公诉机关提出,由法院作出决定。或者法院提出建议,由公诉机关要求侦查机关收集证据。

      在法院审理阶段,公安机关没有任何权利自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再说,根据律师法,当事人委托律师,是由当事人与律师所签订委托协议,律师费是要支付到律师事务所的,否则就是私自收费,要被惩戒的。律师是接受律师所的指派担任辩护人的。就算认定律师费是赃款,也应当向律师所告知,而不是向辩护律师告知。

      当律师费被当成赃款,则今后所有涉财刑事案件,所有贪污犯罪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费,都可能被认定为赃款。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合法收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合法收入,家庭共同财产中的合法收入等等,都有可能成为“赃款”

      以前认为,刑事辩护是为“生命和自由”辩护,现在发现,除了为“生命和自由”辩护,还要为合法财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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