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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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案存在的问题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1日|分类:取保候审 |188人看过

      某套路贷,2018年一被害人报案,公安受案后并以被敲诈勒索案立案,并对嫌疑人做了询问笔录(不是讯问笔录),并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还有两个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分别制作讯问笔录,受案(未立案)。有一个公安机关立案,但未采取进一步侦查措施。


       2020年6月10日对多名涉及套路贷的嫌疑人实施抓捕,并于次日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对这些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2020年6月15日,公安机关以“某某等涉嫌敲诈勒索”受案,案件源于侦查人员工作中发现,报案人匿名。当日以“某某敲诈勒索案”立案。


       先从这个环节找出问题:


       1.对这些嫌疑人2020年6月10日实施抓捕,隔日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是根据2018年立案的案件作出的,那么,对于2018年被制作询问笔录的那个嫌疑人,算不算自首?


       2.嫌疑人不仅如实供述2018年立案的事实,还如实供述了其他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假如被认定是犯罪,算不算自首?


       3.管辖问题,其他两个公安机关有受案了,一个立案。是否需要指定管辖?其他三个公安机关曾经对部分案件事实受案或者立案,证明这些公安机关对这个案件部分案件事实有管辖权,而且已经受案或者立案。如何解决管辖权问题,是不是需要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指定?


       4.2020年6月15日受案并立案的案件,是源于嫌疑人如实供述,而不是源于匿名报案。就算是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发现,也是嫌疑人的如实供述。


       每个案件都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只是某案第一部分的问题。这些问题中,对于定罪量刑是否有影响,需要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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