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 执业资质:1350620**********

  • 执业机构: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法律顾问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糊里糊涂的认罪认罚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416人看过

      某贩卖毒品罪案,数量极小,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次数为三次,第一次0.1克,第二次也是0.1克,民警在被告人住宿搜查出一小袋物品,连人带毒品一起带到公安局进行拆检,称量,净重0.86克,然后送检,毒品为海洛因。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06克。


       撇开第一次第二次贩卖毒品,民警从被告人住处搜查出来的,能算是贩卖吗?就算要认定贩卖,那也应该是未遂!


       再说了,被告人自己有吸食毒品,自己供述的是留给自己吸食的,如何认定这0.86克海洛因是贩卖的毒品呢?


       然后,民警在搜查时,并没有当场检查当场称量,并且当场封存。尽管带到公安局后,是当着被告人的面检查并且称量,但如何证明检查称量的,就是从被告人住处搜查时扣押的呢?


        认罪认罚,也不能这样糊里糊涂地做。

        1.如果是自己吸食的,并不构成贩卖。

        2.就算要认定为贩卖,那也应该认定为未遂。

        就算认罪认罚,也应该认得明明白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