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贩卖毒品罪案,数量极小,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次数为三次,第一次0.1克,第二次也是0.1克,民警在被告人住宿搜查出一小袋物品,连人带毒品一起带到公安局进行拆检,称量,净重0.86克,然后送检,毒品为海洛因。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06克。
撇开第一次第二次贩卖毒品,民警从被告人住处搜查出来的,能算是贩卖吗?就算要认定贩卖,那也应该是未遂!
再说了,被告人自己有吸食毒品,自己供述的是留给自己吸食的,如何认定这0.86克海洛因是贩卖的毒品呢?
然后,民警在搜查时,并没有当场检查当场称量,并且当场封存。尽管带到公安局后,是当着被告人的面检查并且称量,但如何证明检查称量的,就是从被告人住处搜查时扣押的呢?
认罪认罚,也不能这样糊里糊涂地做。
1.如果是自己吸食的,并不构成贩卖。
2.就算要认定为贩卖,那也应该认定为未遂。
就算认罪认罚,也应该认得明明白白。
下一篇
只要一息尚存,我定竭尽全力为你辩护上一篇
某案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