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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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律师协会制订的以下实习办法,是否违法,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2日|分类:侵权 |987人看过

近日我所从《漳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四条规定中得知律师事务所设立未满三年或者不足三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接收实习律师实习。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所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关于接收实习律师的条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第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第二十条规定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设立未满一年;(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三)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四)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五)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所与成立未满三年的律师事务所只需要一名具有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即可以招收实习律师。而且,个人所与成立未满三年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协常务理事成员所在的合伙所同样履行着缴纳律师协会会费及其他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享受同合伙所一样的接收实习律师的权利。

二、漳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限制律所接收实习律师的规定没有得到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的职责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但是没有规定律协可以对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的条件进行限制。由此,律师协会的权限职责是维护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三、漳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程序有违公平。

《漳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是由律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但是漳州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均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会议在通过管理规定时不能充分地考虑到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地位和利益,因此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四、漳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的这一规定不但侵犯了律师事务所招收实习律师的权利,而且侵犯了取得法律资格的人员从事律师行业的权利。

   《漳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导致资格老的合伙所可以从众多的具有法律资格的人员中挑选实习人员,将大批的有潜力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拒之门外,蛮横地剥夺了他们从事律师行业的权利。另一方面,使新成立的律师所和个人所急需实习律师却无法接收。且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成员有利用其特殊地位扼杀新成立的律师所,和个人所的发展,以维护他们的垄断地位和垄断利益,限制律师行业竞争的嫌疑。

我所地属龙文区,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万达广场、明发广场都在本区落户,蓝田开发区、朝阳工业区等也在本区内,是一个朝气蓬勃的新区。而本区却只有我所跟中闽律师事务所,一共只有四名执业律师。与同为市辖区的芗城区将近200名执业律师相比,龙文区的执业律师根本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综上,我所认为,律师协会的宗旨是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对会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行业惩戒的自律性组织,律师本来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为律协的常务理事会成员,也是执业律师,凭什么要制订这种办法,来侵犯律师所,以及有志从事律师行业的依法可以从事律师行业的人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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