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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存在法律风险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2日|分类:法律顾问 |557人看过


  作者: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钟溪鹏律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通俗地说就是个人之间的借贷。个人之间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不为人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双方通常是靠相互之间所谓的信任来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出借人一定要高度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现结合案例予以分析。

  一、要注意借款用途的风险。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赌博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有时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案例:林某在一赌场边放高利贷,黄某在赌场输钱,提出向林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用以继续赌博,期望能赢回来,林某表示同意,遂在赌场借款给黄某人民币15万元,由黄某出具借款15万元、日利息3%、借款期限30天的《借条》给林某收执,张某在该借条上签字担保。期满后,林某多次向黄某催讨款项未果,遂将黄某和张某起诉到法院,诉求判令黄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黄某辩称林某明知其向他借款予以赌博翻本,在赌场出借款项15万元给黄某;张某也予以同样答辩,且提供证人王某予以证实。本案业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林某在明知被告黄某借款用途是用以赌博的非法活动,却出借款项15万元给被告,且约定利息明显偏高,属于放高利贷,遂判决该借款属于非法,借条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驳回原告起诉。

  二、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的风险,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平时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其次要看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程度如何,如果借款人曾有过“有借无还”不良信用“纪录”,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终吃大亏的还是自己。一些个人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要注意这些非法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涉及到犯罪,致被借款项无法讨回。这种“变味”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案例:漳浦县盘陀镇割埔村妇女曾秀敏经亲戚址在盘陀镇仓里村村民王某元介绍,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4年12月24日,向王某元同村邻居村民王某城借款现金人民币50万,曾秀敏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月利息人民币5%,并提供址在漳浦县城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给被借款人王某城收执抵押。曾秀敏借款款项后,当即先一次性支付为其5个月的利息2.5万元给王某城,尔后销声匿迹,挥霍款项、逍遥度日。王某城于半年后,开始分别向曾秀敏和王某元追讨,均无果。后原告王某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被告曾秀敏诉至漳浦县人民法院,在立案时,被告知:曾秀敏采取同样手段,向他人所借款项高达人民币一千万元,所提供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均是伪造;被债权人纷纷告到法院,鉴于曾秀敏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无法立案,只能向公安机关报警。无奈之下,王某城不得不向漳浦县公安局报案登记,后该被借款项50万元不了了之。

  三、要注意借款人身份风险,借款时,要求出具借条,以免上当受骗。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面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币种、数额、时间、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案例:漳浦县官浔村民何X枝与同村邻居何X生均在上海做生意,何X生因资金急需,遂口头向何X枝提出借款人民币15万元予以借用二个月,何X枝出于同村人且均在上海外地工作生活,答应借款给何X生,遂通过银行转账借给何X生人民币15万元,未立借条或收据;后何X枝于借款期满后,向何X生多次催讨未果,遂以该银行汇款记录为证据,向漳浦县人民法院起诉,诉求判令何X生偿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何X生辩称何X枝是偿还其之前合伙租赁房屋的租金18万元,并提供之前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合伙协议。何X枝辩称上述合伙租赁房屋资金,之前已由其以现金18万给何X生,讼争借款系何X生个人做其他生意需要而另行所借。本案业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何X枝仅提供汇款给何X生的银行记录,没有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据佐证,借款事实不清;且被告提出该款项系原告偿还其支付房屋的费用,原告又没有证据证明合伙租赁房屋租金已在借款之前现金支付被告的事实,故判令原告败诉。

  法院点评:债权人仅凭银行汇款记录,主张借款关系,无借条或借款合同等佐证,一旦借款人予以否认,就面临败诉风险。

  四、要注意借款利息的风险,借款时,要注意约定利息,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如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

  案例:王某辉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朋友林某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条无载明利息,仅口头约定月利息按2.5%计付。王某辉自借款后,从未支付利息,经林某强多次催讨,均以无钱可支付为由,不予偿还。后林某强一纸诉状将王某辉诉至法院,诉求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止按月利息2.5%计付利息。经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辉偿还原告林某强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自判决确定款项之日起至还清款项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法院点评:法律对借款利息有明确规定:(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超过4倍,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

  五、要注意借款人履行欺诈的风险,借款是否履行,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最好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交付;如借款人偿还部分借款款项后,讨回借条原件时,要留存借条复印件,以免陷入借款人设计的圈套。

  案例:刘辉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朋友孙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约定月利息按2.5%计付。尔后,刘辉以急用钱为由,又向王某辉分别借款三次,每次借款人民币5万元,每次均出具借款5万元的借条给孙强收执。刘辉自借款后,分别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孙强偿还借款三笔,每笔款项人民币5万元,后向刘辉讨回借款5万元的借条原件三张;刘辉于2014年10月25日向孙强借款20万元的款项一直未还。经孙强多次催讨,均以无钱可支付为由,不予偿还。后孙强一纸诉状将刘辉诉至法院,诉求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止按月利息2.5%计付利息;刘辉诉称已经偿还原告孙强人民币15万元,应从中抵扣借款本息,并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孙强辩称刘辉已经偿还的15万款项,是另外向其所借的其他款项,与该笔借款无关。法院要求孙强提出刘辉向其所借其他款项合计15万元的证据,孙强辩称刘辉在偿还其借款合计15万款项后,已经收回借条原件。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刘辉偿还原告孙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止按月利息2.5%计付利息,刘辉已经偿还的15万元可以从中抵扣。

  法院点评:民间借贷,如有借款人多次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通过银行转账偿还部分借款的款项后,要讨回相应借条原件,应将借条复印,由出借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注明该笔借款已经偿还,以免陷入借款人设计圈套。

  六、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风险。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

  案例:被告漳浦县城胡某兴,于1993年11月7日向原告邻居胡某友借款人民币壹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利息按月利息2.5%支付,没有载明借款时间,被告自借款后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胡某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诉求被告胡某兴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止按月利息2.5%计付利息。被告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原告存在逾期起诉,原告从未向其催讨款项,要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借款人于1993年11月7日借款后,至2015年9月10日,已届满20周年,原告又没有证据证明其于借款期间后向被告多次催讨借款本息的事实,被告诉称于法有据,故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承担。

  法院点评:民间借贷纠纷,有约定借款期限,自借款期满后,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为不定期借款,诉讼时效期间最长为20年。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起诉权,更重要的是继续拥有胜诉权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债权人就丧失了实体胜诉的权利。

  七、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以免涉及违法犯罪。

  案例:龙海人苏某在漳浦县城做生意期间,向朋友漳浦人胡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给胡某收执。半年后,胡某多次向苏某催讨该笔借款,苏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还该借款。胡某一气之下,遂纠集其弟胡某生、朋友李某志等人,开车到苏某老家埋伏,趁苏某走出家门时,遂强行架住苏某塞进车里,开车回漳浦县城,把苏某控制在一民房,并对苏某实施殴打,后打电话给苏某家人,通知拿钱讨人。后苏某家人向漳浦县公安局报警,7天后,苏某被解救出来。漳浦县公安局以胡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予以刑事立案。后胡某、胡某生、李某志等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和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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