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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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随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戒具的提案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1156人看过

现状:律师在看守所里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嫌疑人坐到会见椅子上后,看管干部总会将犯罪嫌疑人的手铐铐在椅子上,有的虽然没有把手铐铐在椅子上,但会把嫌疑人的两只手铐起来,让他们连挠痒痒都挠不成。开庭时,嫌疑人成了被告人,即便他们不是重刑犯,但依旧会戴着手铐受审,往往需要辩护律师的提醒,法庭才会通知解开被告人的手铐。更有甚者,一些涉黑涉恶案件的被告人,在法庭上不仅戴手铐而且戴脚镣。


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无论被采取哪一种强制措施的当事人,都只是犯罪嫌疑人,到了法院审判阶段,这些当事人也不过是被告人。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都还不是罪犯,都可能无罪的。即便不是无罪的,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规定,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人)被告人存在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才有可以对他们使用警械或者戒具,而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据此,只有当法庭认为被告人可能严重危害法庭安全时,才能给被告人戴戒具。


在看守所里,无论是律师会见,还是公检法办案人员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手无寸铁,而且在狭小的房间里,除了一些重刑犯,或者确实有伤人或者自伤倾向的,不存在社会危险性,没有必要让他们戴着手铐会见,或者接受讯问。


即便是涉黑或者涉恶案件,除几个可能存在社会危险性的成员之外,大多数涉黑涉恶团伙成员,在律师会见,法院庭审时,也不具有自伤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的危险性。


解决方法:除重刑犯或者可能伤人自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无论是律师会见,还是出庭接受审判,都不应戴着手铐等戒具。法官应当主动让法警解开戒具,而不是等到辩护律师提出时,才让法警解开被告人的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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