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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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不仅有来宾中院,还有叠彩检察院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8日|分类:取保候审 |157人看过

不久前来宾中院制造安检门,对辩护律师重重安检,并在律师还没通过安检的时候,匆匆审完冯波案。经过舆论发酵,来宾中院才决定重新开庭审理,院长也为此公开道歉,并更换审判长。


在广西,不仅有来宾中院这样的司法机关,还有叠彩区检察院。这个检察院在肖某华等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中,存在以下几个令人费解的问题!


一、 在逃人员在逃期间竟然有被制作笔录

2021年10月,叠彩检察院就肖某华等容留卖淫罪一案起诉至法院,起诉书中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肖某权、詹某龙)列为(在逃)。我们知道,所谓在起诉书中将这两名嫌疑人列为在逃,就是指跟肖某华等人是同案犯。第一次庭审之后,检察院变更起诉为组织卖淫罪。这个时候,肖某权被采取强制措施。我们知道,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遗漏同案犯,或者遗漏罪行时,要么退回补充侦查,要么自行侦查,也可以直接将遗漏的同案犯移送起诉。但叠彩检察院并未按照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执行,而是忽略了肖某权和詹某龙。


如果说,因为公安尚未将肖某权詹某龙提请逮捕,导致检察院不知道这两名被起诉书列为在逃的同案犯已经归案。那么,在本案二审期间,桂林市检察院出具了一份二审期间对肖某权的讯问笔录。要知道,肖某权在肖某华组织卖淫罪一案中的起诉书、判决书中,均将肖某权列为在逃。在逃人员为什么不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为什么不被移送审查起诉,被起诉?而是一直逍遥在外。


二、 在逃人员已经归案,迟迟不被起诉。

本案历经一年发回重审,肖某权詹某龙却迟迟不被移送起诉。在肖某华案一些家属不断信访,辩护律师以此为由主张该案公诉人涉嫌徇私枉法,申请检察官回避之后。检察院才在发回重审好几个月之后,将在逃的肖某权起诉到法院,但詹某龙却依旧未被起诉。


三、 虽然肖某权被起诉,为何不并案审理,还拒绝让肖某权与同案犯对质。

肖某华等人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发回重审期间,检察院一直拒绝开庭,从2022年8月份发回重审到2023年5月份之前,以各种理由拒绝开庭。虽然在2023年6月份之后,将肖某权起诉到法院,却未要求与肖某华等人并案审理,并拒绝让肖某权出庭与肖某华等对质。


四、 证据不给辩护律师。

2021年叠彩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有一组电子数据(光盘)故意不给辩护律师,但有移送给法院。这个案件历经2021年的一审,2022年的二审后发回重审,2023年7月份庭前会议,8月份庭审,辩护律师要求阅卷,法院说检察院没有新证据,检察院一直主张,在庭审之前还有权利提交新证据。


五、 叠彩检察院以旧证据作为新事实补充起诉,公诉人是徇私枉法,还是玩忽职守,是否该自行回避?

从2022年8月份发回重审,到2023年6月份,一共拖了十个月的时间,检察院补充起诉,依据是2021年10月之前移送给法院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补充起诉必须是新的犯罪事实。但这个案件当中,并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假如认定2021年移送给法院证据是新的犯罪事实,则为何2021年起诉时不主张?是故意遗漏的徇私枉法行为,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玩忽职守呢?这个案件可是在2021年的时候,经过变更起诉,在法院审理期间经过审委会的研究。假如检察院补充起诉的理由成立,那么,检察官是徇私枉法还是玩忽职守,是否需要自行回避?


六、回避问题未解决,公诉人竟然出庭参加庭审

本案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之前就申请公诉人回避,公诉人提交了检察长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权。但是,辩护律师还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并且,在庭前会议之后,辩护律师再次以新的证据,认为公诉人在法院审理阶段,未经法院许可,私自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并对被告人进行言语胁迫,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为由,再次申请公诉人回避,并向检察长邮寄回避申请。但公诉人竟然没有检察长是否决定回避的决定书,就坚持参加庭审。回避问题未解决,公诉人哪来权利参加庭审?


七、 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无论是刑法,还是刑法解释,都未将提供有偿口淫的行为规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反倒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出版发行的全国检察机关十大业务系列教材之一《普通犯罪检察业务》第391页中,明确认定该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但叠彩区检察院却采用最高法四名法官的学术解释,认定这种行为是刑法意义上的卖淫。


都说桂林山水甲天下,可是桂林检察院在肖某华等人组织卖淫罪一案中的行为,却跟来宾中院有一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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