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大多数案件已经不再是“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成了庭审虚化。整个刑事诉讼重心前置到“审查起诉”阶段。这个时候,那些发问、质证和辩论的技巧,只能在一些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中,才能得到运用。而超过八成案件是认罪认罚,如何破解?
去年有个骗取贷款罪的案件,经不住检察院的威逼利诱,抱着侥幸心理,以外到法院可以争取缓刑,表示要认罪认罚。我坚决反对。我说,如果你要选择认罪认罚,我不会去见证的,我认为检察院的量刑无论是自由刑还是财产刑,都太高,即便让法院判决,最多也是如此。干嘛要选择认罪认罚?在主从犯方面,在数额方面,在证据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为什么不坚决抵抗就缴械投降?最后,当事人解除我的委托,选择认罪认罚。最后,法院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当事人3年有期徒刑。知道当事人被收押之后,我一夜无眠。
我在前一篇文章中写到,刑事辩护是一套组合拳,那是针对“以审判为中心”来设计的,这几年来,刑事案件实质辩护提前到庭审之前,很多案件要在审查起诉阶段结束战斗,这就提出了重大挑战。因为在侦查阶段无法阅卷,到底有多少证据证实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刑轻呢?除了前面讲到的通过会见了解案情以外,还可以通过向当事人的家属了解。比如,有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当事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连会见都无法会见的时候,我通过与家属沟通,了解到当事人有精神分裂症,我让家属将住院病历,以及家族精神病史的材料。结果家属送来了我想要的这两份证据材料,我欣喜若狂,以此为证据,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我在申请书中指出,当事人患有精神病,侦查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讯问的时候,如果不能证实当事人是处在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对其所做的笔录都是非法证据。而且,对其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万一因为没有及时治疗,导致其精神病发作,侦查机关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结果,这个申请提交上去不到一个礼拜,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且,经过一年之后,公安机关撤销了对当事人的刑事立案。
当事人恰好是精神病人这种情形是百年一遇的,所以强求不来。但是假如没有用心去思考,努力去争取,这一手好牌,也不见得人人都会打,都能打成绝杀。
有些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不告知辩护律师,往往给律师造成很大的困惑。虽然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假如他们没有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当事人可能都不会讲自己有律师。而且,假如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期限即将结束的时候提审,在那个时候才听当事人说自己有委托律师,然后告诉律师为当事人的认罪认罚作见证。这个时候,辩护律师会很尴尬。因为没有阅卷,如何为当事人辩护呢?所以,遇到这个情形,首先必须申请给阅卷的时间,假如检察官不给阅卷的时间,则可以选择投诉检察官,可以选择申请检察官回避。因为检察官剥夺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而且,还应当要求检察官听取辩护意见,痛殴会见时了解到的部分事实,并可以建议退回补充侦查,以实现自己能够充分阅卷。
只有经过充分阅卷,才能找到最佳辩点,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