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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走出监狱又因涉嫌漏罪被带走,怎么办?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913人看过

有当事人在服刑结束时,刚走出监狱,就因涉嫌前案判决之前的漏罪被公安带走。

原来,在前一个案件之前,还有其他的犯罪行为,因为公安机关没发现,所以没有侦查。在当事人服刑期间,公安机关发现,这个当事人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应当追究,结果就立案侦查,但直到当事人前一个案件服刑完毕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采取相关的侦查活动。


有当事人在服刑期间,突然被带出监狱,转到看守所。原来,他涉嫌在前一个案件审判之前的另一个案件,被立案侦查。


这两种都属于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在判决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当事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数罪并罚。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集中第1027号、1028号指导案例认为,发现主体应当是侦查机关,也就是说,侦查机关立案之后,就属于被发现。那么,前述两个案件中,都是在当事人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漏罪的,应当适用先并后减的方式对当事人量刑。


关于第二个案例,因为刑罚执行尚未完毕,所以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比较简单易行。但是,假如是第一个案例,则到底是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发现,还是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的,会有争议。但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00集第1027号、1028号指导案例,则应当以公安机关立案作为发现的时间点。也就是说,只要是公安机关对漏罪立案了,无论是否有采取强制措施,将当事人从监狱里带出来,都应当认定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的漏罪,都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对后罪进行量刑。


这里讲一讲量刑的区别。比如,第一个案例,前罪量刑是36个月,后罪量刑3年。但假如被认定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那就不存在先并后减的问题,也就是说,后罪还要执行3年有期徒刑。假如认定为刑罚完毕之前发现的,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则应当是36个月加3年,根据数罪并罚原则,总刑期不满10年,刑期减少幅度不超过总和刑期的15%,对两罪并。按照减少10%计算,可以减少7个月,最后决定刑期为59个月,减去已经执行的36个月,则还剩25个月需要执行。按照这种情形计算,当事人可以减少服刑7个月的时间。


所以,当事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形,应当主张适用《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假如法院对这个有疑问,应当找出《刑事审判参考》第100集第1027号和1028号案例提供给法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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