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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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逮捕之前应该如何辩护?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570人看过

有很多同行,也有很多当事人问我说,曾律师,你是怎么辩护的?这个问题,其实我也一直在思考,我到底是怎么辩护的?


2020年,我开始认为整个辩护流程,离不开会见,阅卷,发问,质证,辩论和沟通。于是乎,形成“刑辩六艺”这个概念。口罩三年,由于线上开庭,视频会见等等因素,再加上刑事全覆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火如荼展开,让我在“刑辩六艺”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庭审大多虚化,实质辩护提前,如何在最恰当的时间采用最合适的辩护策略,是我思考最多的问题。当然,假如无法提前解决战斗,必须到法庭上决战的时候,又应当采用什么方式进行辩护呢?


有很多律师宣传黄金37日,也有很多当事人也知道了黄金37日的概念。但是,怎样才是黄金37日,如何利用这黄金37日?其实,大多数只是理论上,如何将这个理论运用到实践当中,我敢说,没有多少律师理解得透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有三个,简单的案件是拘留后3日内提请逮捕,重大复杂的可以延期4日。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或者流窜作案的,可以延长到30日。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有三种,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适用30日的期间。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期间,并不是都要到最后一日,很可能在3日内,7日内,或者30日内。对于简单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延长到7日。除非是特别简单的案件,才可能是3日内提请逮捕。但是,如果是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流窜作案这种情形的,提请逮捕的时间是30日,多数案件,他们会到最后一日才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在提请逮捕之前,办案单位会先呈报给法制大队审核,法制大队审核过了,才可能提请检察院审查。

所以,这个阶段的辩护,主要是当事人能不能取保,能不能撤销立案。那么这段时间的要找哪个部门沟通案情,如何争取撤销立案,争取取保候审呢?承办单位承办人肯定是第一人选。但是,承办人往往是有罪思维,除非犯罪嫌疑人认罪,而且是轻罪,否则他们基本上不可能同意取保。但是,承办人要提请逮捕,必须呈报给法制大队,经过法制大队的审查,才会提请到检察院去。所以,假如想在公安阶段争取取保,或者争取撤销立案,应当找法制大队。但是,当与办案人员难以沟通的时候,就应当转换角度,找法制大队沟通。


找法制大队沟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即便无法争取到撤销立案或者取保候审,至少可以知道,公安机关什么时候会提请逮捕,然后及时与检察院沟通不予批准逮捕。


前面说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间有三个,但正常的是两个,也就是7日和30日。但是,特别是30日期限的办案单位往往不按套路出牌,他们也许会在第30日呈请逮捕,也许会在第20日提请逮捕。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0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时候,要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但他们往往会忽略这个规定,而且告知家属的时候,往往采用挂号信的方式,家属收到的时候,已经超过检察院审查逮捕的7日,或者已经临近7日。家属告知辩护律师,然后辩护律师再会见,找承办检察官沟通,基本上来不及了。


所以,如果遇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取保的案件,我一直坚持密切关注公安机关呈请逮捕的时间,如果遇到公安机关可能侵害辩护律师合法权利(比如会见权、知情权)的时候,要依照《刑事诉讼规则》第567条规定向检察院投诉,为检察院审查逮捕时,要求承办检察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促成不予批准逮捕提供条件。


那么,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呢?


首先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因为刑诉法第81条规定,首先是必须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假如证据不足,则检察院很可能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我们看到有相当多的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次是尽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种情形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也有,但这个时候认罪悔罪,甚至获得被害人谅解就成了必要。


如果是企业家,或者企业高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精神,也可以努力看看。比如提供企业在创造税收,就业方面的贡献,再加上认罪悔罪,也可以争取不予批准逮捕。


那么什么时候让承办检察官听取辩护意见呢,我认为,在公安机关呈请逮捕之后第二第三天最合适。这个时候,首先要在捕前会见犯罪嫌疑人,辅导犯罪嫌疑人如何还原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真相,如何应对检察官的提审。辅导时,一定要坚守还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事实真相这个原则,坚决不能教唆翻供,假口供等。辅导之后,再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


批准逮捕之前如何辩护,我想,这些实战经验,没有用心思考的,没有在实践中践行的,是无法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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