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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过三年,回头再看余某某交通肇事罪抗诉案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6日|分类:交通事故 |258人看过

余某某案并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引发法律界人士议论,许多知名刑事律师纷纷认为,门头沟检察院的抗诉是从轻抗诉,不是加重抗诉。因为只看标题没看内容,所以我也是这样认为。

但是,当我详细看内容之后,我发现,那些知名的刑事律师的主张,就像是非法律人士一样。为何这样说呢?门头沟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门头沟法院判决是二年有期徒刑,不过两年有期徒刑是实刑。


作为法律人士,至少应该知道有期徒刑三年,比有期徒刑二年更重。所以,检察院抗诉要求判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比一审法院判决二年有期徒刑更重。


就本案而言,余某某应该在三到七年这个档量刑,检察院量刑建议是三年有期徒刑,其实是建议从轻处罚。法院量刑为二年有期徒刑,是在三年以下这个档处罚,是减轻处罚。所以,检察院抗诉要求三年有期徒刑,是要求重判的抗诉,不是要求轻判的抗诉。

至于是否适用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是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主要考量的是对社会是否具有再犯的危险性。只要符合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适合社区矫正,具有认罪和悔罪表现,不是累犯的,都可以适用缓刑。适用实刑和缓刑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认罪悔罪,是否累犯,是否对社会有危险性(是否适合社区矫正)。


非法律专业人士不懂缓刑和实刑的区别也就罢了,连知名的刑事律师也没搞懂(或者故意误导老百姓)就说不过去了。


门头沟检察院是对一审法院判决二年有期徒刑提起抗诉,要求判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实际上就是加重量刑的抗诉,而不是抗诉要求轻判。


关于余某某交通肇事罪抗诉二审加重判决,我认同龙宗智教授的观点,二审法院一边认同余某某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边认为不构成自首是相互矛盾的判决。既然否认余某某自首,就说明余某某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而说明余某某没有认罪认罚。


有些同行猜测,余某某交通肇事罪案,是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争夺裁判权。所以,纷纷猜测检察院会继续抗诉。当时我也这样猜测。但没想到二审判决后,检察院并没有抗诉。


所以我认为,余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后,检察院只是对适用刑罚的方式抗诉,并未认为法院判重了。


我当时认为,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检察院抗诉是抗诉要求加重刑罚,而非抗诉要求减轻刑罚。就这一点而言,二审法院加重余某某的判决,并未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我认为,当时检察院是针对刑罚的适用方式进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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