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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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发回重审加重刑罚的条件”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1001人看过

曾律师:某案发回重审,家属不知从何得知消息,说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情节严重,所以发回重审要加重刑罚。又说法院那边也持这种观点,所以同案被告人的家属纷纷指责上诉的被告人,说本来好好的,结果上诉了,如果被判加重刑罚,那就是罪大恶极,不可饶恕了。所以,其他同案犯的家属纷纷指责上诉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


甲律师:再加几份证据,不就可以加重处罚了吗?人家也会利用规则的!


乙律师:我认为这种风险是存在的。


曾律师:做刑辩的都这样,更何况家属?请用心看下文章,或者用心学习刑诉法及其解释。


甲律师:做刑辩应该尽量预见到各种可能性,话不能说的太绝对。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比如以遗漏犯罪为由。


曾律师:我想没有看文章直接这样说,是不负责的!有新的犯罪事实,是补充起诉的前提。而补充起诉,是加重刑罚的前提。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比如漏罪),就不可能补充起诉,就不可能加重刑罚。


乙律师:我只看了题目。


曾律师:我相信是这样的,你不会在这方面出现问题。有一句话,我认为很有道理。就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假如甲律师真的仔细看了文章之后,还这样认为,那我们之间就没有话题了!


甲律师:我看了,还是这么认为!那你在文章应该说,目前并未补充起诉,未来也不会补充起诉,那我就没话说了。而且如果案子还在办,你的文章恰好又被不怀好意的控方看到了,谁知道他们会不会动什么歪主意呢?


曾律师:没有那么多如果,文章写得很详细,也不怕他们看到!文章已经对发回重审加重刑罚的两种情形作出说明:1.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的;有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的。除这两种情形之外,不能加重刑罚。


丙律师:如果耍流氓,可以啊?发回重审一一维持原判一一检察院抗诉一一二审加重处罚!


曾律师:刑诉法解释401403条很明确。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哪怕量刑畸轻,也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才能加重刑罚。


丙律师:我上面说的完全可以操作,你琢磨一下。有检察官发文介绍过经验,之前检察院没抗诉,重审后抗诉了。不可以吗?


曾律师:不可以。你说的是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之前的吧?


丙律师:法条?


曾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3条第2款规定,你说的那种情形不能存在。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能否加重刑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1条和第403条规定得很具体,除非检察官、法官不遵守这个规定。但假如检察官、法官不遵守这个规定,那就是徇私枉法行为,可能涉嫌徇私枉法罪了,他们怎么敢以身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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