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暑假,我到某律所学习,准备律师资格考试。某律师曾经说,天下文章一大抄。很多文章,包括代理词,都是剪切粘贴的。当时,我只是把这句话当成玩笑话,因为说这句话的律师,从没有见过他抄袭过,要说剪切粘贴,也是将自己曾经写过的文章某些词句摘抄过来。对我而言,即便自己文章写得再臭,别人文章写得再好,也不会去抄袭。也许会在文章里引用,但一定会注明出处的。
今天早上,在某个微信群里,有律师连续发了六七篇文章,同一个标题,同一个内容,但作者明显不是同一个人。然后,这位律师问了发这篇文章的某个公众号文章作者说,这篇直接抄我的,都不注明,你经常这样吗?那个律师很尴尬地回答,都有标准来源的,说了三遍。结果被直接怼了过去:还在撒谎,公开撒谎,哪里注明来源?尴尬的那一面,实在让人难以直视。
我曾经和余律师说过,某些律师喜欢将别人的文章抄袭过去,却连出处都不载明,让人气愤,赤裸裸的侵犯著作权。余律师还说,自己的文章在自己公众号上的阅读量竟然比抄袭者还少。
我突然想起,前段时间写的一篇《关于落实法官接听办公电话的提案》,也是被两三名律师直接抄袭,有一个是在他的公众号文章里增加了部分内容。特别无法理解的是,这篇文章我是于2023年1月16日发表在今日头条上的。我在几个微信好友的朋友圈发现文章就是照抄我的,作者却不是我。但是,这些抄袭者有一个很不好的习惯,就是连出处都不注明。身为律师,好歹尊重一下原著的著作权!
话说回来,也有一些律师的做法值得点赞,人家要转载我的文章时,会主动联系我,是否同意他们转载,他们也愿意把我的简介放在文章里面。他们转载我的文章,是认同我文章的观点。其实,就算不征求我的意见,转载我的文章,也说明是认同我的观点,只是最好注明出处,把别人的著作权当成是自己的著作权,那就有点无耻了。
不过,也许文章不够打动别人,所以也只发现一篇文章被剽窃之后没有载明出处。
但最无耻的当属将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件占为己有!2017年,我和几个律师共同辩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成功获得法院无罪判决,这一起案件,我在《刑事辩护六项技能》这本书里有提到过。刑事辩护是立体的,需要辩护律师、当事人、家属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只有家属、当事人或者辩护律师一方不到位,想实现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无罪辩护,比登天还难。这起案件,竟然有自称是浙江的律师在宣传时将这起成功的无罪案件占为己有。
我支持对律师的剽窃行为进行打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