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组织卖淫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一般情节。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检察院未抗诉。二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家属不知从何得知消息,说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情节严重,所以发回重审要加重刑罚。又说法院那边也持这种观点,所以同案被告人的家属纷纷指责上诉的被告人,说本来好好的,结果上诉了,如果被判加重刑罚,那就是罪大恶极,不可饶恕了。所以,其他同案犯的家属纷纷指责上诉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法盲加无知,有时让律师很无奈。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不是随意想加重刑罚就加重刑罚的。发回重审可以加重刑罚的两个条件,就是检察院抗诉,或者发回重审之后,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除这两种情形之外,都不得加重刑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个规定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体现,不是哪个检察官或者法官说加重就加重的。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情节,就是原审人民法院是经过审判委员会的研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最终按照一般情节作出判决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个案件的时候,加重刑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1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第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该解释的第403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之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2款进一步明确,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被告人家属不知从何得知,说就算这次审理原审法院作出原来的判决,检察院也可以抗诉,到二审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我不知道,家属的这个说法源于何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3条第2款规定,已经非常明确,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作出补充起诉,否则,是不得加重刑罚的。
假如在原来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中,被告人确实量刑畸轻,也应当通过二审作出判决裁定生效之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改判!
最后,我想说,家属的恐慌,源于对法的无知的恐惧。
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加重刑罚,只有两种情形,别人为制造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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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界江湖的春秋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