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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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会不会导致加重刑罚?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7日|分类:经销代理 |1540人看过

       某组织卖淫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一般情节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检察院未抗诉二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家属不知从何得知消息,说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情节严重,所以发回重审要加重刑罚。又说法院那边也持这种观点,所以同案被告人的家属纷纷指责上诉的被告人,说本来好好的,结果上诉了,如果被判加重刑罚,那就是罪大恶极,不可饶恕了。所以,其他同案犯的家属纷纷指责上诉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法盲加无知,有时让律师很无奈。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不是随意想加重刑罚就加重刑罚的。发回重审可以加重刑罚的两个条件,就是检察院抗诉,或者发回重审之后,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除这两种情形之外,都不得加重刑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个规定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体现,不是哪个检察官或者法官说加重就加重的。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情节,就是原审人民法院是经过审判委员会的研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最终按照一般情节作出判决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个案件的时候,加重刑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1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第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该解释的第403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之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2款进一步明确,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加重被告人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被告人家属不知从何得知,说就算这次审理原审法院作出原来的判决,检察院也可以抗诉,到二审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我不知道,家属的这个说法源于何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3条第2款规定,已经非常明确,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作出补充起诉,否则,是不得加重刑罚的。


假如在原来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中,被告人确实量刑畸轻,也应当通过二审作出判决裁定生效之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改判!


最后,我想说,家属的恐慌,源于对法的无知的恐惧。


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加重刑罚,只有两种情形,别人为制造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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