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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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反杀案,福州赵宇防卫案”带来的几点思考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723人看过

一、正当防卫僵尸条款复活了吗。

尽管正当防卫的立法在79年刑法,97年刑法中早已确立,但实践中这一条款一直被搁置。我从200111月执业至今,只有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我针对笔录中“挥舞”这个词汇,来论证行为人正当防卫的目的,挥舞这个词,形象地说明行为人是为了抵挡外来侵害,不具备伤害对方的目的。这个案件,公安机关撤销对我的当事人的治安处罚,我当事人撤回行政起诉。但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定论。


此后至少五六个故意伤害案提出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但无不例外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这两个典型案件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了。但是,正当刑事律师欢呼雀跃纷纷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点赞时,不知道是否忽视了这两个案件被认定正当防卫背后,媒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假如网络没有如此发达,假如这两个案件的过程被屏蔽,最终会是正当防卫吗?三十几万律师,针对类似情节提出正当防卫却不被采纳的,跟这两年两起正当防卫案相比,作为刑事律师,我们还会欢呼雀跃吗?公检法部门,会因为这两起案件而改变有罪推定的思维吗?2017年漳浦那个追小偷致小偷摔死案件,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没有媒体的跟踪报道,能取得那样的结果吗?


二、是否推动让取保成为常态,让羁押成为特例?

2017年开始,我这了不下于四篇关于减少羁押的文章,去年刑诉法修改,我还专门针对第67条和81条写了修改意见,并且按照要求提交了。最终看到刑诉法第81条规定,确定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为逮捕必要性条件,并列举了五种社会危险性的表现形式。但是,对于第67条取保候审的条件,还是用了可以 这个词汇,赋予侦查机关充分的主观权利。他们往往对第67条第二项规定不予理睬。


我没有做过大数据调查,仅从我自己代理过的案件进行分析。没有被批准逮捕最终被公安撤案,或者检察院不起诉的无罪案件超过20件,被逮捕后法院最终判决无罪的案件有3件。仅仅从2017年至今,我有14个案件提出无罪辩护,有9起到了法院,只有一起被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有3起,实报实销1起,缓刑3起,还有1起未判决。没有起诉到法院的,公安撤案2起,检察院不起诉的有3起。无论是免刑缓刑,还是撤案不起诉,绝大多数是因为没有羁押。有羁押的,基本上就是实报实销。无罪判决,即便十八年的执业生涯,也不过区区三起。希望这两起案件,能够推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严格把守刑诉法第67条和第81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这一是否应当予以羁押的条件!


三、如何区分合法报道和炒作。

无论是2017年的追小偷致小偷死亡案,还是去年的龙哥反杀案,跨省追捕案,还是今年的赵宇正当防卫案,假如没有媒体报道曝光,案件的走向会是现在的模样吗?

按照不能炒作案件的规定,类似这样的报道算是炒作吗?炒作还是合法报道,标准是什么?谁来充当这个裁判?


福州赵宇正当防卫案,希望能够推动公检法机关改变有罪推定的思维,充分领会刑诉法第67条和第81条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规定。同时,是否也将刑诉法第67条规定的可以,修改为应当,进一步规范社会危险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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