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醒来,突然有个希望,就是希望所有案件审判人员,都能像《底线》的法官一样,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只关注证据,事实和法律(程序和实体),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审判人员,千万不要直接或者间接充当第二公诉人。同时,要具有法律逻辑推理思维。
案件的事实是由有证明能力证明资格的证据来予以证明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不仅要每个待证的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予以证明,每个证据都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并且综合全案证据,对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逻辑上的同一律,排中律和矛盾律的要求,结果只能是唯一的,不能有其他可能。从逻辑上说,是要具备充要条件。
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具备充分条件就会被认定,可能是和肯定是是不同的结论,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是将可能是当成肯定是,导致许多冤案的发生。
我想,所有的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逻辑推理。
其实,现在的员额法官,对逻辑推理并不陌生,只是在实践中,往往因为事先选择了立场,忽略了逻辑,导致判决时差强人意。
早上的这番感慨,在表达上有些凌乱,但并不违背逻辑。
由衷希望,作为决定被告人自由的审判人员,能够居中裁判,并且严守法律逻辑,别用充分条件替代充要条件,别将可能当成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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