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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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权利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334人看过

突然接到某案书记员打来电话,说案件三天后要开庭,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和辩护词,并刻录光盘提交。


我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一款规定,法院依法要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辩护人。第二款规定,应当将出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前3日送达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1条第1卷第3项规定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我还没有收到法院给我送达的起诉书副本,而且,公诉机关有没有新证据给法院,也要通知辩护人阅卷。辩护人的这些权利没有依法得到保障,开什么庭?


书记员被我一说,懵了。他说,我们这边都是电话通知开庭时间,起诉书副本都是辩护人来法院领取。


我说,刑诉法规定的是送达,不是领取。送达是法院的义务,领取是辩护人的义务,法院不能将义务转移给辩护人。而且,刑诉法规定辩护人要在开庭前5天提交证据,那么,法院没有提前5天开庭,辩护人如何能在开庭5天前提交证据,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申请鉴定?


书记员被我说懵了,就回了一句,他先向主审法官请示一下,再确定。


过了十分钟,书记来电话告知:1.庭暂时不开,何时开庭过后通知。2.马上送达起诉书副本。3.通知可以过去阅卷。


辩护人的权利,体现在细节当中。平时如果对自己的权利都不重视,法官也不会重视的。假如说,法院对于律师这些权利都不予以保障,你能相信法院的审理会是公平公正的吗?


但是,很多时候,辩护人提出这些问题,法官往往会生气,他们认为辩护人是在刁难他们。


其实,辩护人向法官提出这些问题,是在帮法官预防犯错。因为一旦程序上出现问题,则判决很可能因为程序问题被发回重审。


辩护人的权利,如果自己都不重视,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让法官尊重辩护人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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