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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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孤勇者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1091人看过

女儿说,为什么陈奕迅写的《孤勇者》会在小学生里面流行?因为小学生认为,在学校家长的压力之下,她们都是孤勇者。


我回顾自己小学生时代,我对于老师和家长的批评,基本上是左耳进右耳出,不当回事。我想读的书,我会自己读,不想读的时候,我会逃课。我从小学二年级开始学会逃课,去玩自己想玩的东西。所以,经常会被老师批评,会被爸妈责打。


那时候的我是不是也是孤勇者?不畏惧学校,不畏惧家长,只做我自己喜欢的事情。即便每天都挨打,也没有把我打成学霸,没有把我打成学渣。


某案件的庭前会议,11个被告人,只有我的委托人没有认罪认罚,只有我一个人在战斗。从管辖到回避,从排非到调取新证据,从申请证人出庭,到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其他辩护人一直说没异议,只有我一个人不断提异议提申请。


原本想借此机会向被告人提一些问题,结果被告人竟然没有被提出来,甚至没有在看守所里参加。


在管辖权问题上,公诉人以一份投资人的询问笔录来证实有管辖权。我说,这个投资人为什么会在办案单位接受询问,是主动去的,还是被动去的。如果是主动去的,是去报案,那就要有受案回执。如果是被动去的,就应当先有立案手续,为了查明某个事由,应当有证人作证通知书。其次,应当有这个投资人的转账记录,证明他在本地投资入金的证据。再次,要有这个证人在其主张的时间内在本地的证据。


在回避这个问题上,公诉人认为,如果法院认为他应当回避,他也会回避。但他认为我申请回避的事由,不属于刑诉法第29条规定的回避事由,法庭应当当庭驳回。我说,公诉人回避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合议庭无权决定。再说,本案符合刑诉法第29条第4项,公诉人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我说,公诉人在三次审查起诉期间,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违反刑事诉讼规则第331条规定,在审查起诉期间,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诉人说他有提审过一次。我说本案三次审查起诉,只提审一次,也已违反该规定。如果只需要提审一次就查明事实真相,就没有必要退回补充侦查。


说到本案同案犯罪嫌疑人没有被一并起诉,我主张尽管公诉机关将他列为另案处理,但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规定,公诉机关是应当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公诉机关直接起诉。公诉人说,那个同案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要移送,对方不接收。要提出来,因为疫情,提不出来。我说,无论是移送,还是提出来都要有证据,不能仅凭一个情况说明。而且,从公诉人的解释,我们认为这个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那个不接收的地方,他们显然是认为无罪的。管辖问题就大了,因为在那个地方管辖,被告人就有可能无罪。那个同案犯罪嫌疑人是因为其他案件在押,又不是在逃无法抓获。本案11个被告人被判刑,另外那个人却不被追究,太不公平了!

其他10个被告人的辩护人,来了5个,他们坐在旁边,反复回答主持人说:没异议。


在这个案件中,我就是一个孤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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