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状:
刑事审判关系到被告人的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往往会有当事人因认为案件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和事实有异议而提起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第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二审案件,尽管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和证据有异议,二审法院基本上不开庭审理,甚至连组成合议庭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都不肯,即便听取,也只是法官助理听取,而不是承办法官听取,更不是合议庭听取。(根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报告,刑事二审的开庭审理率仅为6%左右)。这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精神相悖。
二、存在问题:
1.法官让法官助理做主要工作。在大多数的司法实践中,二审主审法官并没有参与到二审审理的主要工作中,让法官助理看卷宗材料甚至进行提审。在不亲自参与阅卷、提审的前提下,仅仅根据法官助理的汇报作出裁决。而二审的法官助理一般更愿意听取一审法官的意见,站在一审法官的角度来驳斥辩护律师和上诉人的意见,这也使得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不能得到正确的采纳。
2.等待通知的时间过长。在申请电话预约时,有些二审法官只让上诉人和辩护律师提交好书面材料之后等待通知,甚至拒绝过多的电话沟通。一个普通的上诉案件,从上诉到结论所等待的时间有时可以被拖到一年甚至一年以上。
3.裁定书过于简单。二审法院有时会在上诉人和辩护律师等待期间突然送达维持原判的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十分简单,甚至在辩驳上诉观点时,都只是简单写着上诉观点与事实不相符,不予采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却没有具体说明证据为何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加以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4.部分法官试图说服上诉人撤回上诉。有一些二审法官会在提神的时候做上诉人的思想工作让其主动撤回上诉,更有甚至在接受辩护律师的委托手续时,会直接告诉辩护律师让上诉人撤回上诉。
三、解决方法
1.明确法官的职责,让法官亲自参与阅卷和提审等主要工作,并站在中立的角度上合理采纳辩护律师和上诉人的辩护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2.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督促法官提高办事效率。对于法官无正当理由拖延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对法官进行批评处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上诉案件的办案效率。
3. 确定裁定书的标准,要求法官在写裁定书的时候将认定的事实和相应的依据写清楚。在辩驳上诉观点时,将认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理由进行具体的说明,让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信服。
4.保障上诉人的上诉权,不允许法官通过不合理的形式说服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让辩护律师说服上诉人撤回上诉。应该让上诉人自己决定是否要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