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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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远比科学立法更重要

发布者:曾献猛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1日|分类:电信通讯 |2753人看过


最近的公益讲座中,喜欢用依法治国新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新的十六字方针,和当年旧的十六字方针有了很大的不同。两个十六字方针中,执法必严和严格执法措辞也许不一样,但内涵并无二致。

我常想,既然定了规矩,就好好遵守吧。也许我们这样的普通公民而言,我们只有被执法的义务,只有守法的义务。我们没有执法权,作为刑事律师,特别希望有执法权的能做到真正的严格执法。

在公安部规定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音工作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哪些属于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案件中,我们见过多少个同步录音录像呢?这个规定可是2014年就颁布实施了。特别是第六条规定的那些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形,这个规定几乎大多数的案件都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但真正依照规定进行同步的,又有几个?假如不按规定来,这是不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呢?这属不属于非法证据呢?而无论是排非规程,还是刑诉法规定的排非情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要主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但是,又有哪个案件的经办检察官,经办法官依法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呢?作为辩护人,我们依法有据提出排非申请,提交排非线索或证据材料,又有几个案件真正启动排非程序呢?如果制定出来的制度不严格执行,公正司法从何谈起?

同步录音录像只是刑事侦查活动中一个小部分,有些案件甚至作案工具都没提取,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提取笔录都使用职业见证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侦查机关甚至不去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格。

年轻时经常打80分,偶尔总会遇见一些不守游戏规则的,没有人愿意和这样的人一起游戏。规则,不能因为某些人而更改,制定出来的游戏规则,就应当严格遵守。

早上开庭前,我向公诉人向审判人员提出几个问题:1、到案经过和立案登记表都载明,2016年11月29日12时许接到匿名电话举报,传唤嫌疑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但是,第一次笔录的时间却是2016年11月29日12时开始。也就是说,未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嫌疑人已经在派出所接受询问。如果是12时开始制作笔录,那么也就是说我这个当事人早在匿名电话举报的时候就主动到派出所,还是被传唤到案的呢?2、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中,嫌疑人交代买猪人的电话号码,我看整个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中,并没有这个情节,而是侦查人员直接将电话号码打在笔录纸上。据嫌疑人供述,他的电话号码是储存在手机通讯录里面,笔录上这个号码是不是是不是要跟嫌疑人电话里的通讯录核实下,才能证明呢?3、辨认笔录中,被辨认人是1957年出生的,其他混杂在一起的那些人最接近的是1968年出生的,其余都是80后甚至90后,这样的辨认笔录不正是赤裸裸体现了差异化,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一般,属于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吗?4、最为可爱的是,2016年11月29日下午15:39-2016年11月29日15:44这份笔录,三页纸的笔录竟然只有五分钟时间,而且载明是同步录音录像,而光盘看到的是远不止5分钟,且看不出来是在制作笔录。这个案件最为核心的证据是被公诉机关认定为鉴定意见的《检验报告》,这份《检验报告》里,没有检验人员的签名,只有计量认证,而没有鉴定范围。检验机构还附上一份说明,说明没有资质的原因,是省内没有一家这样的机构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都在《检验报告》中说得那么清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搞不清楚最为定罪的核心证据,不能用的情况下,还能起诉。

这个案件按照规定是必须刻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的,据说,现在要求每个案件都要刻录光盘,就是不直播。我真想这样的案件如果直播,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判决会更加慎重。只可惜,法院拒绝给这个机会。这样的案件,证据方面破绽百出,为何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都没有好好审查?这样的案件最终被定罪了,尽管判的是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但这样的判决实在距离“让老百姓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还有一段距离。

我相信我们现在的立法已经足够科学,即便不够科学,也一直往科学方向发展的。

但是如果法律已经制定出来了,如果有权执法的机关对于制定出来的规则不予遵守,制度再好,也不过是水中月镜中花。十六字方针,执法必严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做不到严格执法,科学立法也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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