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2023 年末,甲某搭乘乙某驾驶的机动车前往吉林某地途中,车辆驶入城区道路后,与停放于道路左侧第二车道的故障机动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甲某重伤。当地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涉载客车辆驾驶人乙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甲某伤情危重,入院抢救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构成七级伤残,同时核定误工期限 205 日、护理期限 150 日、营养期限 90 日,本次事故给甲某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458079.63 元。 乙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驾乘类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该保险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向甲某赔付保险金 240300 元,扣除已获赔金额后,甲某尚有 217779.63 元损失未得到弥补。 案涉被碰撞故障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于某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赔付相关规范,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承担无责限额赔付责任。据此,甲某于 2025 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该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履行交强险无责赔付义务,赔付金额 198000 元。 案件结果 案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2026 年 1 月 16 日,原告甲某、被告某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故障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共同到庭参与调解;原告甲某与某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该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一次性向甲某支付交强险无责赔偿款 198000 元,款项付清后对应无责赔付义务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