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内动力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4月16日,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内动力”)控股股 东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集团”)、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 出具的《关于对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 号)、《关于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1 号)和《关于对杨波、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翟建峰采取监管谈话并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 号)(以下简称 “《决定书》”。
一、《关于对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号)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作为云内动力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
(二)未能依法及时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三)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完整关联方清单
二、《关于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一是2021年、2022年、2023年未按规定披露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二是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 披露不准确,报告期资产、负债、利润总额、净利润、受限资金等信息披露不 准确。三是部分关联方或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完整关联方清单
(三)会计核算不准确
(四)内部控制不规范
三、《关于对杨波、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翟建峰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号)内容如下:
经查,云内动力存在上述《关于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中的问题。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云内动力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21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15日之间买入000903云内动力,且在2024年4月1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云内动力违规依据:
2024年4月16日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 号)、《关于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 号)和《关于对杨波、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翟建峰采取监管谈话并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