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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索赔范围,发布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谢保平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3日|分类:公司法 |45人看过

合众思壮最新索赔条件:

2024年4月12日,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中显示:

1、营业收入本期报告:267,127,935.89,上年同期:392,742,208.84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31.98%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报告期亏损:-33,276,306.45,上年同期亏损:-17,772,859.80;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87.23%;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本报告期亏损:-37,214,382.66,上年同期亏损:-25,971,597.48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43.29%;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本报告期:8,334,934.21,上年同期:195,445,508.17,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95.74%;5、基本每股收益本报告期亏损:-0.0449元/股,上年同期亏损:-0.0240元/股,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87.08% 。 6、本期报告总资产(元):3,686,054,185.30,上年同期(元):3,781,151,599.07,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减少:-2.52% 。

 而在此之前,2023年5月18日,合众思壮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35号)。经查明,合众思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证监会决定:对合众思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郭信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袁学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侯红梅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众思壮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8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10日间买入002383合众思壮,且在2022年5月11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合众思壮违规依据:

2022年5月10日,合众思壮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720220055号)。

2022年11月21日,合众思壮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5号)。

2023年5月18日,合众思壮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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