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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磊|时间:2020年09月03日|7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XX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19)苏0925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汉族,建湖县人,住建湖县,务农。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建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3月20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X,江苏XX律师。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3日,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补诉〔2019〕2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补充起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张XX在建湖县宝塔镇宝塔XX将3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产品(英文标识蛇皮袋包装、售价100元/50Kg,共150Kg)当作食用盐向村民张XX、唐X、胡X销售,共获利300元。被告人张XX随后被建湖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抓获,并查获盐产品29袋(共1450Kg)。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XX从一陌生男子处购进10袋有英文标识的工业用盐,于同年10月23日上午向建湖县宝塔镇建业北XX居民杜X销售英文标识盐产品一袋用于腌制食品,售价100元。被告人张XX于建湖县宝塔XX被现场抓获,同时查获剩下未销售的九袋工业盐。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该英文标识盐产品系印染助剂,其中感官、碘、亚铁氰化钾项目不符合精制盐二级品要求,含亚硝酸盐(0.1mg/Kg)。案发后,被告人张XX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XX对精制细盐和粗盐的区别比较模糊,主观故意程度不强,社会危害性较小;粗盐对人体危害不大;张XX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认罚。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张XX将3袋工业用盐当作食用盐销售给张XX、唐X、胡X,共获利300元。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29袋盐产品,共1450Kg。上述盐产品用英文标识蛇皮袋包装,每袋50Kg。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XX将1袋工业用盐当作食用盐销售给杜X,获利100元。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9袋盐产品,共450Kg。上述盐产品用英文标识蛇皮袋包装,每袋50Kg。

案发后,被告人张XX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该英文标识盐产品系印染助剂,其中感官、碘、亚铁氰化钾项目不符合精制盐二级品要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XX的人口信息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XX的身份情况。

2.案底查询单,证明被告人张XX无前科劣迹。

3.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建湖县盐务管理局案件移送意见书、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及调查报告等材料、现场执法照片,证明本案的来源以及被告人张XX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4.建湖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XX的物品及将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5.照片,证明被告人张XX销售盐的外包装情况。

6.乡村保健医生证书,证明被告人张XX曾在建湖县高XX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7.证人马X的证言,证明她家在宝塔村田舍组三里桥开XX。年前腊月十几的一天,有个瘦瘦的、戴个帽子的六、七十岁的老头子到店里问她要不要盐,她说不要,这个老头子就到别处去卖了。南边张XX家买的。

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张XX家里以前养猪的。2019年年前,张XX将家里的猪都卖掉了。

9.证人程X的证言,证明张XX以前家里养猪的。他听说,张XX2018年冬天开始不养猪了。过去人家养猪会加一点盐,比例很小。

10.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明2019年1月21日,他花了100元在一个瘦瘦的老头子那里买了一袋盐,100斤一袋。盐是白色的蛇皮袋装的,上面有字母。他看这个老头子卖的盐又便宜,又白又细,就买了。他问老头子能不能吃,老头子说能吃的。

11.被害人唐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1月21日,她看到张XX花了100元从张XX那里买了一袋盐,她也花100元买了一袋盐。盐是用蛇皮袋装的,张XX说可以吃的,上面有字母,他认不得。

12.被害人胡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1月21日,张XX跑到他们那里卖盐,说是人吃的盐,1块钱1斤。他花100元买了一口袋100斤盐,盐是用白色蛇皮袋装的。

13.被害人杜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10月23日,她在家门口做生意。后来,张XX问她要不要盐,她看过后买了一袋子100斤,给了张XX100元。盐买回来是腌咸菜和腌萝卜干用的。

14.被告人张XX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张XX销售的英文标识盐产品中感官、碘(以I计)、亚铁氰化钾项目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盐》标准中精制盐二级品要求,所检样品不合格。盐产品中碘含量为0,亚硝酸盐含量0.1mg/Kg。

16.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张XX指认现场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均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张XX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XX的42袋工业盐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XX

人民陪审员  苏XX

人民陪审员  马X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XX

书 记 员  陈 某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产法与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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