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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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发布者:林中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95人看过

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区别有: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性特征(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型、实用性、保密性。

竞业禁止:核心内容在于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

1、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竞业禁止是一种限制权利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的财产权,也即是知识产权。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由于离职员工不得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势必会导致员工无法利用这些谋生技能,限制了个人发展。但这并不表明竞业禁止是违法的,因为通过协议约定限制了该员工的一部分就有权,即给员工设定了一项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在约定的行业范围就业的义务。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讲,法律是允许的。

2、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期限的,竞业禁止期限最高三年

保密义务是一种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作为义务。即使保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只要他人的商业秘密尚未丧失,并不影响保密义务的延续。而竞业禁止由于不允许员工离职后使用自己熟悉的经验、技能会影响其生活的质量甚至生存。如果禁止期间规定的很长,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所以国外普遍的做法为1-3年。

3、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禁止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

保守秘密是《劳动法》、《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这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目的是防止侵犯权利人的所有权,不需要支付保密费。而竞业禁止由于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或生活质量降低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4、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产生条件和举证责任不同

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产生。不管当事人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员工的离职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没有约定则没有义务。

违反保密的行为往往是以隐蔽方式进行的,企业不容易举证,诉讼的难度较大。而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因为就职于竞争企业或自营竞争性业务,则是外在易见的事实,举证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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