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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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与转让的区别

发布者:林中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19人看过

由于许可分为具有物权效力的专有许可和仅有债权效力的普通许可,因此在与转让作比较时应注意区分。

(1)性质上的差异(借用与不动产(土地)之利用的比照来说明)

1)许可相当于土地的租赁(普通许可)或者地上权的设定(专有许可),许可期限届满后,权利又重新回到著作权人那里。与土地的利用唯一的不同在于无体物的利用不同于有体物,在(普通)许可他人使用的同时,并不妨碍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再许可他人使用。

2)转让则相当于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权利永久地转移到受让人那里。

(2)效力上的差异

1)许可 因许可类型不同,效力也有所不同。普通许可仅具有债权性的效力,不能对第三人主张。而专有许可则具有物权性效力,可以对第三人主张。

2)转让 转让后,受让人取得部分或者全部的著作权,当然可以对任何人主张。

(3)认定

现实中,由于著作权人一方或者合同双方的法律知识的缺乏,难以辨别其利用合同是著作权的转让还是许可。这时,只能依照法律行为解释的一般方法去解释当事人的意思。

简而言之,专利权转让与专利权许可定义完全不同。专利权转让是专利权人将该专利所有的专利权转让于给他人,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仍然拥有专利权,以另一种形式许可予其他人实施使用权。专利许可时专利所有权依旧归自己,而专利转让则是指改变了专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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