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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书

发布者:林中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合同审查 |7420人看过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某。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某某。

诉讼代理人:林中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启东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关于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反诉请求;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1日,经启东市惠萍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鉴证,双方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份,被申请人将其325.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申请人。申请人支付第一年租金及押金后,开始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农田的耕种,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承诺能够确保农田用电的需求,申请人考虑到种植农作物需要时间以及被申请人的承诺,不断对其承包的三百多亩土地进行成本投入,前后累计约200余万元,资金大多数为申请人多年积蓄以及对外借贷构成。由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其种植的蔬菜不能够得到灌溉以及大雨后不能够排泄,其损失惨重,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解决未果。被申请人于2013年起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支付租金,申请人收到诉状后及时提出反诉,该院作出了(2013)启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自2013年3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租金。二、驳回申请人的反诉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了(2014)通中民终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2013)启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二、变更(2013)启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为: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自2013年3月1 日至2013年8月27日按双方约定标准计算的租金。

现申请人不服上述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为:

一、申请人延迟支付租金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其行为于法有据,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保留自己的给付”,也可以表述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均有明确约定,由于申请人承包土地主要用于大棚种植,对用电的需求比较特殊,故被申请人在合同中承诺确保提供每两区一个线箱。申请人自开始投入生产就一直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供电义务,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加以推脱,其后提供的线箱数量不足且不能满足农田灌溉的需求而被烧毁,导致申请人种植的蔬菜不能通过电力设备提供水源大雨后不能排泄,其损失严重。申请人面对种植的韭菜绝收、西瓜成熟后被水淹等情景触目恸心,其多年的积蓄毁于一旦更是痛不欲生。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后并没有对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的要求,其原因为申请人投入巨大,回报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并深信被申请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相反,被申请人在不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对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前种种许诺以及签订合同后种种违约行为,申请人深感痛心并有被欺骗感受,申请人以极大的热情来到被申请人处,第一年便遭遇如此大的变故,对申请人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扶持政策,截止今日,申请人并未获得有关政策。近几年,国家先后多次出台惠农补贴政策,申请人种植的土地多达三百多亩,理应获得有关政策,但被申请人并未确保申请人获得有关权利,其背后的原因也许只有被申请人深知,申请人作为农民对国家的政策心存感激,但对不能落实到个人身上的政策深感遗憾。

一审判决中已经确认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未完全履行情形,其已经说明被申请人违约事实成立,但对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与其诉讼请求并未相结合,造成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能够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抗辩行为不予以认可的错误判决。申请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情况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对申请人的权利更是置若罔闻。

二、申请人的反诉请求事实理由成立,请求于法有据。

被申请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存在多处违约行为,并由于其违约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失,申请人在反诉中仅仅提出五十万元,其原因为:1、由于损失需要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农作物的投入尚且可以以实际投入数额作为成本支出,但出售农作物的价格会受市场行情的影响而不一,比如,2013年申请人种植的韭菜如正常上市价格为三元一斤左右,但由于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种植的韭菜由于干涸生产周期延长,等待期能够上市时价格仅为五角一斤,前后对比损失一目了然,申请人提起的数额远远不足以弥补其损失;2、申请人的损失存在为事实,提起五十万的数额也是诉讼需求所预期评估的结果,申请人深信对其的损失可以通过有关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但结果出乎申请人的意料。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九条一项,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一审法院在查明时候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未完全履行情形,且对双方合同的有效性予以肯定,就应该对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适用违约条款。

根据民诉法规定,对于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对申请人的损失数额因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就予以驳回违反了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至少应承担50000元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裁判。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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