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小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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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唐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蒋小英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918人看过 举报

2021-12-23

律师观点分析

王XX、唐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湖南XX律师。

被告:唐XX。

原告王XX与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被告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XXX元及利息XXX元(按15.4%年息自2017年7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计算),利随本清;2、因本案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通过朋友认识原告,之后被告为了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13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0万元,约定月息3分,借期6个月。原告依X向被告账户转账160万元,被告能够按月支付利息。此次借款到期后,2014年2月13日,被告续期半年。2015年3与24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又向原告借款6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借期3个月。原告依X向被告账户转账60万元。之后,上述借款利息便不能按月支付了。2016年2月11日,被告将不能支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后,向原告出具本金为XXX元、月息3分、借期6个月的借条。2016年2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本金为810660元、月息3分、借期为3个月的借条。自2016年6月8日,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利息952000元,最后一笔利息是2021年2月11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利息。被告不能按月支付利息后,原告要求被告将本金进行偿还,但被告表示暂时不能支付。2021年5月12日,被告唐XX向原告要求将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延期至2021年5月20日,但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偿付分文。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唐XX辩称,原告诉被告偿还借款是事实,本案不存在纠纷问题,被告与原告一直在保持正常沟通,被告也陆续在还款,被告正在积极筹集资金,请原告再给被告一点融资时间。由于此借款数额大,时间长,利息高,被告已承受不起,望给予计息考虑。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唐X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XX借款二笔。第一笔,2013年8月11日,被告唐XX向原告王XX借款160万元,并向原告王XX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王XX现金160万元,借期6个月,按月息计利息3分付给,到期本息一次性付清。当日原告王XX通过XX银行向被告唐XX转账160万元。2014年2月13日,被告唐XX在借据上载明半年的利息已付,续借半年。第二笔,2015年3月24日,被告唐XX向原告王XX借款60万元,并向原告王XX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XX现金60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按3分计算,到期还本息。当日原告王XX通过XX银行向被告唐XX转账60万元。2016年2月11日,原、被告对第一笔借款进行了结算,向原告王XX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XX现金XXX元,借期6个月,按3分计月息,到期本息付清。其中借款本金为160万元,利息为XXX元。2016年2月19日,原、被告对第二笔借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唐XX向原告王XX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XX现金810660元,借期6个月,月息按3分计算,到期还本息。其中借款本金为60万元,利息为210660元。2021年5月12日,被告唐XX为甲方,原告王XX为乙方,双方达成借款延期协议,甲方因资金困难,不能如期偿还乙方2016年2月11日、2016年2月19日两笔借据的借款,向乙方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乙方慎重考虑,同意乙方延期上述两笔借款共计XXX元的还款期限。现约定延期到2021年5月20日之前偿还,月息按3分计算,到期本息付清。从2016年6月8日之后被告唐XX共计向原告王XX支付利息952000元。另查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唐XX向原告王XX借款二笔合计220万元,原告王XX通过建设银已行向被告唐XX支付上述二笔借款,故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唐XX应承担偿还原告王XX借款的民事责任。2016年2月11日,原、被告对第一笔借款进行了结算为XXX元,其中最初借款本金为160万元,利息为XXX元;2016年2月19日,原、被告对第二笔借款进行了结算为810660元,其中最初借款本金为60万元,利息为210660元。上述利息应为被告唐XX按约定的利率计算所未付的利息,故其利息应依法按2%核减,第一笔利息核减为685940元,最初借款本金为160万元,合计XXX元;第二笔利息核减为140449元,最初借款本金为60万元,合计740449元。上述二笔最初借款本金及依法按2%核减后的利息共计XXX元,被告唐XX应予承担偿还责任。

关于借款利息认定。上述二笔借款于2016年2月11日、2016年2月19日结算后,原、被告约定借款月利率均为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最初借款本金160万元及60万元为基数计算其利息。被告唐XX从2016年6月8日之后向原告王XX所支付利息952000元,为上述二笔借款结算后已付的利息,应按双方约定月利率均为3%计算。第一笔借款从2016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9日的利息为12960元(XXX元×3%/月×0.27个月),从2016年2月19日后以最初借款本金220万元为基数,所付利息减去12960元后为939310元,以双方约定月利率均为3%计算,所付利息2169.86元/日(XXX元×3%×12个月÷365日),所付利息的天数为433日(939310元÷2169.86元/日),付息至2017年4月28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法释[2020]17号)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为此从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应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可按照月利率2%计算此期间的利息,现原告主张自2017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利随本清,本院予以确认,但应以最初本金220万元为基数计算。故被告唐XX应支付的利息如下: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为126280元(XXX元×2%/月×2.87个月);2017年7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为XXX.33元(XXX元×15.4%/年÷12×46个月);2021年5月25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利随本清。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法释[2015]18号)、第三十一条(法释[2020]17号)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XXX元及利息XXX.33元,2021年5月25日以后的利息以最初借款本金X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至借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04元,原告王XX负担3304元,被告唐XX负担4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小英律师。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2002年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2002年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现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
1431120********3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