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小英律师
蒋小英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9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南-永州专职律师执业22年
执业年限22
查看服务地区

律师不接受该地区电话咨询,建议一对一在线咨询.服务时间:(09:00-21:59)

咨询我
09:00-21:59

全XX、唐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蒋小英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551人看过 举报

2021-12-23

律师观点分析

全XX、唐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湖南XX律师。

被告:唐XX。

原告全XX与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被告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唐XX偿还原告全XX本金87,870.45元,并以此为基数按15%的年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9日起直至本金偿还完毕止的利息,利随本清;二、判令因本案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唐XX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在工作中相识并成为朋友。当时被告所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双方于2019年9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暂定借款额为人民币50,000元,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在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率为5%,逾期部分加收利率10%。之后原告将自己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622XXXX16507156)借给被告使用,并利用微信、支付宝转账。因被告借用的金额超过约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于2021年1月6日偿还原告19,900元后,要求原告立即将该款项退还给被告并辱骂原告。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本息。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唐XX口头辩称:借款是事实,欠款没有这么多了,只有四五万,以实际计算为准;当时原、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利息被告不认可;信用卡是原、被告一起用的,被告刷卡被告签的都是自己的名字,被告要求原告打印信用卡刷卡记录及签名,被告只认可刷卡小票有签字的,没有签字的一概不认可,且以前的违约金已经计算过利息,现在是二次要求利息了,卡是一起刷的,原告自己也要承担利息。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9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将自己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2XXXX16507156)交由被告使用,被告签订借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率为5%,被告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10%,被告用名下资产本田牌冠道(湘MXXX)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原告的贷款,原告有权处理抵押品,被告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借款期限为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被告持有原告的信用卡消费(含违约金、利息、手续费及挂失费用)达87,720.45元。由于被告一直未按时归还借款,原告于2020年9月6日将该信用卡挂失。本院另查明,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1月6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总计48,550元,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6月18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总计36,200元。此后,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全XX提交的借据、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原告偿还该信用卡款项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87,720.45元,却只偿还48,550元-36,200元=12,350元,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7,870.45元的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利息,且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以本金87,870.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20年9月9日起直至本金偿还完毕止的利息的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唐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全XX偿还借款本金75,370.45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以75,370.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20年9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7元,由原告全XX承担284元,被告唐XX承担1,7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蒋小英律师。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2002年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2002年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现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
1431120********3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