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与被告蒲某、王某1、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阳,被告蒲某、王某1、吴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王某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蒲某、王某1、吴某向原告支付运输土石方劳务费105461元。
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通过被告王某1介绍,在被告蒲某雇佣下为被告吴某所承包位于乌鲁木齐市高铁新区的工地上驾驶车辆运输土石方,在结账时被告蒲某给原告出具了总清单,写明共欠原告205530元,除去被告王某1已向原告支付的100069元,尚欠原告105461元。后原告找被告蒲某结算剩余运输土石方款,被告蒲某叙述剩余欠款早已向被告王某1支付,但被告王某1不承认收到过该款项,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剩余欠款,但三被告相互推诿,至今未向原告给付,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后,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求,判决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支付运输土石方劳务费1054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