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徐某、马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6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阳到庭参加诉讼。
徐某、马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方一审的诉讼请求,即解除双方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杨某向我方返还购房款100万元及装修垫付款23,940元,支付违约金48万元,支付利息19,795.40元,由杨某承担保全费及保险服务费。
一审判决:驳回徐某、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与一审法院一致。
徐某、马某与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某、马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由杨某返还已支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徐某、马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