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段X、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XX,原审被告李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4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XX以已与段X、河南XX公司、河南XX公司达成调解、不再向李XX、王XX主张权利为由,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李XX、王XX起诉的书面申请,李XX、王XX同意周XX撤回对其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李XX、王XX起诉的请求,李XX、王XX同意周XX撤回对其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XX撤回对李XX、王XX的起诉。
李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