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娄X因与被上诉人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民再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娄X收到本院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仍未缴纳本案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娄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