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为顾某(化名,原审上诉人),系涉案房屋原权利人刘某的外孙。刘某名下原有徐州市燎源一巷两间平房,建筑面积16.91平方米,顾某曾长期与刘某共同生活,悉心照料老人起居。
1992年刘某患病后,顾某主动申请房屋翻修,后续联合邻居拆除老旧房屋、新建三层楼房,最终分得案涉44.86平方米房屋,且全程由顾某出资、出力完成房屋扩建与重建。刘某生前曾口头承诺案涉房屋离世后归顾某所有,刘某两位法定继承人女儿刘甲、刘乙(均为化名)对此始终知情且认可。2012年,刘乙通过公证方式书面确认,尊重父亲遗愿,认可案涉房屋归顾某所有,无任何继承异议。
但刘甲曾违规提交虚假材料办理房屋产权证,被房管部门依法撤销登记后,恶意与刘乙串通,在顾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私自约定案涉房屋全部归刘甲所有,法院据此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该恶意调解行为直接侵害了顾某的合法物权,顾某无奈委托本律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法院虽判决撤销涉案调解书,但裁判理由存在瑕疵,错误认定原老旧平房面积属于刘某遗产、应由刘甲、刘乙法定继承,顾某不服该认定,遂提起二审上诉。
二、核心争议难点
1. 恶意串通事实隐蔽,举证难度大:二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过程隐秘,无直接串通证据,且刘乙后续否认公证内容真实性,主张公证系被误导签署,极大增加案件事实认定难度。
2. 一审裁判理由存在重大瑕疵:一审虽撤销违规调解书,但错误将原始16.91平方米平房界定为可法定继承的遗产,忽略房屋已由顾某全部拆除重建、扩建,原有房屋物权已灭失的核心事实,变相否定顾某的建房贡献与老人赠与意愿。
3. 生效调解书的公信力抗辩壁垒高: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具备司法效力,对方主张调解程序合法、自愿签署,抗辩我方撤销诉求,常规维权路径阻力极大。
4. 房屋权属界定复杂:案涉房屋历经翻修、扩建、整体重建,面积、结构、物权形态均发生根本性变化,叠加历史居住、出资、继承、赠与多重法律关系,权属梳理难度极高。
三、办案经过
接受当事人顾某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复盘案件事实、精准锁定案件核心痛点,制定“稳撤文书、纠正裁判、固定权益”的二审代理思路。
首先,全面梳理整合核心证据链条,固定我方合法权益基础。系统收集房屋翻修许可申请、重建事实凭证、出资建房佐证材料、证人证言、刘乙合法有效公证文书、房管部门撤销产权登记决定书、双方过往书面协议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顾某长期照料老人、出资改扩建房屋、刘某生前赠与、二被告事前认可房屋归属的完整事实。
其次,针对性驳斥对方抗辩理由,否定虚假说辞。针对刘甲主张房屋由其出资建造、刘某无赠与意思、公证内容不真实等抗辩,逐一举证反驳;对刘乙事后反悔、否认公证效力的虚假陈述,明确公证文书系公证处依法出具,具备最高证据效力,其事后单方否认无任何证据支撑,不能推翻合法公证事实,该质证观点最终被二审法院采信。
最后,聚焦一审裁判瑕疵,精准发表二审代理意见。明确指出一审核心问题:案涉房屋已整体拆除重建,原老旧平房物权早已灭失,不存在部分遗产继承的基础;二被告在明知房屋存在产权争议、已认可归顾某所有的前提下,恶意串通达成调解,严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一审裁判理由逻辑矛盾、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依法纠正。
四、案件结果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面采纳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1、 维持一审撤销涉案恶意民事调解书的正确判决,彻底否定二被告恶意串通的调解效力;
2、 依法纠正一审错误裁判理由,撤销一审关于原16.91平方米平房属于刘某遗产、可由二被告法定继承的不当认定,明确案涉房屋全部产权争议需结合完整证据另行整体确权,不得拆分认定、先行界定继承份额;
3、 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败诉方刘甲承担,当事人顾某无需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五、律师价值与办案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近亲属恶意串通、利用司法调解侵害第三人合法物权的疑难复杂案件,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二审纠错、权益兜底中的核心价值。
第一,精准破局,推翻恶意司法文书。面对具备司法效力的民事调解书,通过完整证据链与严谨法理论证,成功证明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核心事实,彻底撤销违规调解文书,阻断对方通过虚假诉讼侵占我方当事人房产的不法目的。
第二,纠错一审瑕疵,扫清后续维权障碍。不止步于维持撤销结果,主动针对一审错误裁判理由上诉、抗辩,纠正法院部分事实认定偏差,为当事人后续完整主张房屋所有权、另行确权诉讼扫清关键法律障碍,杜绝后续权属纠纷隐患。
第三,固定核心证据,夯实权益基础。全程梳理、固化历史建房、赠与、公证、对方自认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闭环证据体系,为当事人后续房屋确权、实现完整产权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第四,高效维权,减少当事人损失。成功为当事人挽回大额房产权益,同时判令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在家事房产纠纷中,近亲属之间恶意串通、事后反悔、虚假诉讼的情形频发,极易损害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办理,既厘清了房屋重建后物权灭失与新设产权的法律规则,也为同类第三人撤销之诉、家事房产恶意维权案件提供了典型参考。
张茂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