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企业经营中最容易触碰的刑事风险之一。收不到货款、发不出货、合作方跑路,究竟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诈骗,需要一条清晰的判断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断时通常看几个方面: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包括资金、货源、资质、人员;有无实际履行行为,是否部分履行、是否积极组织生产;取得的款项实际用于何处,是投入经营还是用于挥霍、偿还个人债务、转移隐匿;合同无法履行后的态度,是积极协商、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失联、逃匿、伪造材料掩盖。只有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才可能构成犯罪;仅仅是经营失败、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履行的,属于民事纠纷。
关于数额,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由各地司法机关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掌握,一般以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计算,未实际交付的部分通常不计入。具体标准以办案地口径为准,不能简单套用普通诈骗罪的标准。
辩护上常见的方向包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资金去向能否说明、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涉案数额的计算方式(已履行部分、已退货退款部分应予扣减)、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追诉标准和责任主体不同)、有无自首退赔与被害人谅解。对经营者而言,保留履约证据、账目清晰、出现纠纷后积极沟通,往往比事后辩解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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