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帮人取个钱,怎么就成了犯罪?"这是刑事辩护中经常被问到的问题。答案往往指向同一个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实务中简称"掩隐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个罪名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案件中适用得非常密集。上游骗来的钱,需要有人提供银行卡收款、有人取现、有人转账分流、有人兑换成虚拟货币或充值卡。这些环节的参与者,很多并不属于上游犯罪的共犯,而是单独构成掩隐罪。
认定的核心是"明知"。这里的明知,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上游是哪种具体犯罪,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财物是犯罪所得即可。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异常、资金流转方式是否反常、行为人与上游人员的关系、是否使用他人账户规避监管等因素综合判断。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变化是量刑标准。2025年8月26日起,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施行,原有的2015年、2021年司法解释同时废止。新解释对入罪门槛和"情节严重"的认定作了调整,办案中必须适用现行有效的文本,不能再援引已经废止的旧解释。这一点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判断,值得当事人和家属特别注意。
辩护上通常从几个方面展开:行为人对资金性质是否明知;是否属于上游犯罪的共犯(这决定罪名是诈骗罪还是掩隐罪,两者量刑差别很大);涉案数额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从犯或受雇佣参与;有无自首立功;是否全额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
最后提醒一句:把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账户借给他人收款转账,替陌生人取现,或者帮助他人把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风险极高。一旦资金被查证属于犯罪所得,即使自己没有分到任何好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杨泳仪律师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