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随着信用卡的广泛使用,此类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害金融秩序与公私财产安全。
从构成要件看,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比如,持卡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恶意透支信用卡用于挥霍,就体现了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具体行为方式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过期的、已注销的或被盗用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关于 “数额较大”,根据相关规定,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时,需准确判断行为是否符合上述客观行为方式及主观故意。例如,区分恶意透支与一般的透支后资金周转困难导致逾期还款的情况,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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