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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何界定?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律师

2026-05-2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41人看过举报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当家人涉及此罪名,家属往往充满担忧,以下是常见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怎样认定信用卡诈骗行为?

认定信用卡诈骗行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比如,甲通过非法手段制作假信用卡,在商场刷卡消费,这就属于此类诈骗行为。其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过期的、已注销的或者被盗用的信用卡。像乙捡到他人已挂失作废的信用卡后,在ATM机上取款,就构成此行为。再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例如,丙趁朋友不备,拿走其信用卡并消费。最后,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比如,丁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大量透支信用卡用于挥霍,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如何界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指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指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例如,戊通过信用卡诈骗获取财物价值三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若诈骗金额达到三十万元,则属于“数额巨大”;若达到六十万元,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的大小对量刑有着重要影响,数额越大,刑罚往往越重。

三、家属在亲人涉罪后,如何帮助亲人争取从轻处罚?

家属可鼓励亲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包括使用信用卡诈骗的具体方式、金额、次数等。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协助亲人积极退赔诈骗所得,将骗取的财物归还给银行或相关被害人,尽量弥补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若能取得银行或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此外,收集亲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因一时经济困难或受他人蛊惑等相关材料,向司法机关提供,为从轻处罚提供有利依据。还可以督促亲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提供相关线索,若有立功表现,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如果亲人是因为疏忽大意忘记还款,导致逾期,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亲人确实是因为疏忽大意忘记还款,导致逾期,一般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疏忽大意忘记还款并不具备这一主观故意。例如,己因工作繁忙,疏忽了信用卡还款日期,在收到银行催收通知后,及时归还欠款,这种情况通常不构成犯罪。然而,如果亲人在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且有能力还款却故意不还,或者存在肆意挥霍透支款项、逃避银行催收等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亲人的行为表现和主观意图来确定。

杨泳仪律师拥有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等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可为家属提供专业法律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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