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包含: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有遗嘱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涵盖同父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及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通常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另外,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给适当遗产。
另外,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4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