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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辞职是最为常见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员工辞职是“约定俗成”的,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都很清楚,并且自觉遵守,不会发生争议。
然而,还有一些个别情形,双方对辞职的理解尚存分歧,实务中因此成讼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01
员工“即辞即走”,企业扣工资违法
员工“即辞即走”,虽然违反劳动法规定,但几乎不需承担责任,除非企业能够举证员工“即辞即走”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方能主张员工赔偿。
员工“即辞即走”,企业不得主张其支付违约金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扣除了员工工资,则属于员工向企业支付了违约金。对于企业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劳动法作出了严格限制,非法定情形不可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里所说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指的是专项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述“代通知金”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再次,员工“即辞即走”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主张赔偿
那么,员工“即辞即走”是否就一律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员工因“即辞即走”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主张员工赔偿。
02
辞职一年后企业才批准,企业违法
员工向企业递交了书面辞职信,预告期满后事实上没有离职,一年之后方“同意”员工离职,企业该行为是否合法?
员工辞职后,预告期满依然未离职,继续提供劳动的,视为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此后企业不得再以“同意”员工辞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
员工辞职无需企业同意,只需通知企业即可,辞职通知到达企业时,辞职即生效。
其次,员工辞职需提前预告
辞职提前预告是法律给员工设定的法定义务,主要是考虑到企业需要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确保生产秩序正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企业,非试用期的,需提前三十日通知企业。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可以口头通知,也可以书面通知,在非试用期提出的,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再次,员工辞职后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企业收到员工辞职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交接其工作,并在员工离职前交接完毕,非因员工原因导致工作未能交接或未交接完毕的(比如没有招到合适人手接替其工作),视为放弃此项权利,不影响员工辞职的法律效力,企业不得阻止其离职或扣发其工资。
最后,员工提出辞职后又未离职的,视为双方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员工辞职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员工继续留下工作的,或者超过预告期后员工事实上没有离职继续留下工作,企业未表示异议且持续支付劳动报酬的,则视为双方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员工辞职行为失效。此后,如果企业再以同意员工辞职为由要求员工离职,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同理,因原辞职行为失效,员工如果再想辞职,则需另向企业递交书面辞职信。
03
员工递交书面辞职信后,不可单方面撤回
首先,员工行使辞职权属于形成权
形成权最大的特点就是权利人单方面作出意思表示,无需对方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法所规定的员工辞职权,即属于形成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规定的是“通知”企业,而不是向企业“申请”辞职,也就是说,员工只需通知企业“我不干了”即可,该通知送达了企业时,辞职行为即生效,不需经企业批准同意,也无需企业进行回复。
其次,员工辞职后不可单方面撤回
如前述,员工辞职意思表示一旦送达企业,即发生法律效力,最终使双方劳动关系归于消灭,员工不得撤回辞职意思表示,同时,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员工不得单方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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