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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十三、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销售牟利”的理解问题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销售牟利”,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销售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该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偷逃的应缴税额是否达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予以认定。实际获利与否或者获利多少并不影响其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第一,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销售牟利?对销售牟利应当灵活理解。实践中,经常发现一些不法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但并未实际谋取了利益,有的甚至因为受骗上当遭受了损失;还有的不法分子没有销售保税货物,但通过抵债、入股等手段利用保税货物在境内牟利。上述情况似乎不具备销售牟利的全部内容,但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走私本质已经凸显出来了。因此,这些情形均应根据立法本意认定为后续走私。基于此种考虑,《意见》指出,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销售牟利,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销售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该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偷逃的应缴税额是否达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予以认定,实际获利与否或者获利多少并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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